公共资源交易现场行为规范(试行)
公共资源交易现场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现场管理和服务,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全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开展交易活动的现场管理和服务,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采购人、出让人、转让方在交易活动中的行为,适用本规范关于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供应商、竞买人、意向受让方在交易活动中的行为,适用本规范关于投标人的有关规定。
评审专家在交易活动中的行为,适用本规范关于评标专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现场行为规范
第四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现场登记或交易平台网上登记方式,办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登记手续,并与交易中心沟通协调投标报名时间、开标时间、开评标场地。
采用现场登记方式的,应填写提交《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登记表》(可从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下载),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开标、评标时间或者中止、终止招标,并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应及时通过书面或网上方式通知交易中心。
第六条 开标会前,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做好以下两项工作:
(一)安排接收投标文件及参与抽取评标专家的工作人员,并提前到达开标地点和领取工作牌;
(二)准备开标、抽取评标专家和评标所需材料。
第七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接收投标文件并签收保存,但不得开启;投标时间截止时,宣布截标,同时停止接收迟到的投标文件。
第八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组织开标,并做好开标记录等工作,自觉接受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现场管理及监督人员现场监督。
第九条 开标会结束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协助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将所有投标文件移送至评标室。
第十条 评标开始后,除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封闭评标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归还所发工作牌,并配合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对评标室内的物品进行清点、验收、移交。
第十二条 在开标、评标现场工作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及招标公告明确的时间和方式在交易中心出售招标文件的,应当遵守交易中心相关规定。
第三章 投标人现场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投标人代表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按时到达开标地点,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递交投标文件并填写投标文件递交签到表。
第十五条 投标人代表应在指定的开标室就座,对开标过程进行监督,发现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其他投标人有违法违规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行为的,可根据开标会议纪律向主持人或监督人员现场提出,并有权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十六条 未经监管部门同意,投标人不得进入监控室、评标区、评标专家抽取室和其他限制进入区域。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保持通讯畅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需要澄清、答疑的问题进行回复。
投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交澄清、答疑材料的,应经监督人员同意后,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传递。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自觉遵守现场纪律,不得大声喧哗。
第四章 评标专家现场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应持有效身份证件按时到达专家接待处报到,接受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核对身份,并领取和佩戴工作牌。
第二十条 在进入评标区前,评标专家须将个人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等物品按要求存放。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单独与外界联系;确需对外联系的,应经监督人员同意,并到评标区指定地点使用专用电话联系。
评标专家在评标结束前原则上不得离开评标区;确需离开的,应经相关监督部门书面同意并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做好登记。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不得在评标前私下与招标人、投标人或监督管理人员接触,不得有影响公正评标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评审,不得对其他评委施加影响,不得向需要澄清的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义,需要投标人进行说明的,应使用评标室内安装的语音对讲装置。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应在形成书面评标报告并签字后离开评标区,不得带走与评标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在评标工作中,评标专家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以对评标报酬有异议或其他个人利益为由妨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向他人打听或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情况等有关保密信息。
第五章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现场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接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进场交易材料,办理进场交易手续,统筹安排开标、评标各项工作。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做好开标、评标准备工作:
(一)检查各项交易设施,确保开评标室、专家抽取室、监控室、交易大厅等场地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
(二)核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监督人员等交易活动参与人员到位情况,并发放工作牌;
(三)按规定协助招标人抽取评标专家。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维持交易现场秩序,并协助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做好开标现场有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做好评标专家身份核实、签到等工作,并引导评标专家到相应评标室。
第三十三条 开标会结束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所有投标文件移送至评标室。
第三十四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做好评标现场的各项服务工作,在评标结束后,及时清点评标室内资料、物品并按规定封存,或移交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做好交易现场的录音录像,以及相关资料的收集和保存。
第三十六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他人泄露报名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情况等应保密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监督人员现场行为规范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依法委托的项目监督人员应在交易中心报到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授权委托文件,经核实后领取和佩带监督员工作证开展监督工作。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人员、综合监管部门监督人员、社会监督员凭工作证件依法实施监督。
第三十八条 监督人员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不得违反规定利用监督人员身份从事以下活动:
(一)与当事人私下接触、谈论与评标有关的事宜;
(二)在开标前单独与评标专家私下接触;
(三)授意或暗示评标专家,影响评标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范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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