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规则(试行)
桂政管办发〔2017〕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
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
规则(试行)的通知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县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
现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10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个部委令第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全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开展的各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则。
在本规则中,采购人、出让人、转让方适用招标人的有关规定,供应商、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适用投标人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坚持公开透明、诚信守法、优质高效、公正廉洁的原则。
第二章 服务内容和服务承诺
第四条 交易中心主要提供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服务:
(一)交易平台场所服务;
(二)交易平台信息化服务;
(三)整理、保管进场交易项目的交易活动相关档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五条 交易中心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承诺:
(一)实行服务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工作岗位职责、服务项目、办理时限和责任人、办事指南、项目交易流程、交易信息、开标计划、收费标准以及投诉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实行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一次性告知制度;
(三)对应当保密的交易信息依法实行保密制度。
第三章 服务流程
第一节 交易受理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首次到交易中心办理业务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进行首次进场登记:
(一)企业营业执照、代理资质证书、被授权人身份证件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前款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已经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登记注册,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的,不得强制要求其重复登记。
第七条 交易中心按照以下程序受理项目进场交易:
(一)接受交易申请和场地预约。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通过交易中心网站或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交项目进场交易登记表,并预约交易场地。
(二)确认进场交易项目。场地预约成功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交易中心提交加盖公章的下列资料:
1.项目交易批准文件、招标核准文件或备案资料(复印件);
2.招标(采购)代理委托合同(复印件);
3.经备案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材料;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安排交易场地。对于符合进场交易条件的项目,交易中心及时安排交易场地,明确交易时间,并通过交易中心网站等对外公布。
隔夜评标项目的场地安排,按隔夜评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交易中心按照规定进行信息发布:
(一)进场交易项目的信息,除了按照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外,应在广西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及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同步发布;
(二)招标文件发出后,如有修改,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备案,并在原信息发布媒介上公告变更情况。
第九条 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及招标公告明确的时间和方式提供代售、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服务,或者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售招标文件提供统一场所等服务。
第二节 开标、评标服务
第十条 交易中心应做好以下开标服务工作:
(一)事前检查、调试交易场所的设施设备,确保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二)核实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和监督人员身份,发放工作牌;
(三)组织参与交易各方有序进入开标室并在指定席位就座,引导投标人代表摆放投标文件及投标样品;
(四)按规定维护开标现场秩序;
(五)开标结束后,移送开标资料、投标文件至相应评标室;
(六)作好开标现场记录。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应做好以下评标服务工作:
(一)事前检查、调试评标设施设备,确保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准备评标所需日常用品;
(二)按规定协助招标人抽取评标专家;
(三)核实评标专家身份,指引评标专家将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调至静音或关机状态)等随身物品按要求存放,发放评标专家工作牌,引导评标专家进入相应评标室;
(四)将评标资料(含评审表格)送至相应评标室;
(五)评标专家因特殊情况经监督人员同意使用专用录音电话对外联系的,要做好通话记录;
(六)做好评标过程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现场监督人员,并协助处理;
(七)评标结束后,留存评标报告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八)其他评标工作中相关的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按照相关规定保存交易资料,并提供交易资料的调取、查阅服务。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按照规定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公告等信息,并提供公共资源交易见证服务。
第四章 收费及保证金管理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按照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按照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相关规定收取、退还及管理有关交易保证金。
第五章 服务监督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应通过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及网站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设置投诉信箱等方式,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应建立健全以下服务评价监督机制:
(一)评标活动结束后,接受交易各方参与人的现场服务评价;
(二)定期不定期邀请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工作作出评价。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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