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摘选

作者:       来源:招商局       日期:2018-03-22 04:05

江南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摘选

 

工业类

 

一、标准厂房类

(一)建设标准化厂房优惠政策

对建设符合园区定位产业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的标准厂房项目,开发业主可按厂房竣工面积申请建设补助。一层按30/平方米的标准补助,二层按50/平方米的标准补助,三层按80/平方米的标准补助,四层及以上按100/平方米的标准补助。(市级)

(二)购买标准化厂房优惠政策

1.对达到条件的准许入驻要求的企业,购置标准厂房的,可按200/平方米标准申请购置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市级)

2.江南区政府对入驻企业购置标准厂房的,可按150/平方米标准申请价格优惠;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的,再按原房价总额的5%给予优惠;单个项目最高优惠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三)租赁标准化厂房优惠政策。

1.南宁市政府对达到条件的准许入驻要求的企业,租赁标准厂房3年以上的,可按10/平方米?月的标准申请租赁补助,最长补助时限为2年。(市级)

2.江南区政府对入驻企业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且合同期为3年以上(含3年)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核减租金优惠。自租赁免租期届满之日起,第一年按8/平方米?月标准申请核减租金,第二年按5/平方米?月标准申请核减租金,第三年按2/平方米?月标准申请核减租金;单个项目最高优惠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3.江南区政府也允许实行先租赁后购买。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含五年)与富宁公司达成所租厂房购买协议的,之前已享受租赁优惠核减后所缴纳的租金数额可抵扣购房款。

二、节能环保产业优惠政策

(一)对开放式、专业化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二)对新获得国家级的一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甲级环境工程设计等节能环保行业最高等级资产的企业单项认证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三、新型工业优惠政策

(一)对重点产业、重点企业的新产品开发、标准研究及产业化项目,关键技术、工艺、装备研发的攻关项目,给予每个项目补助1050万元,重大项目给予补助50100万元。

(二) 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实验室、自治区级及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补助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企业认定为市级以上(含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后,继续提升创新能力的,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给予补助3050万元。每年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

(三)加快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传统产业装备数字化改造、信息系统建设、软件开发、信息平台建设等项目,给予每个项目补助1050万元,重大项目给予补助50100万元。

(四) 培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列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工程的企业,每项给予补助50万元。

 

税收优惠

 

(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201111日至202012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且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三) 对新注册或迁入的企业总部,1年至第2年免征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
(四)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新设立或新改制的金融子公司,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1年至第2年免征,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

 

农业类

 

一、重点扶持特色经济作物(蔬菜、水果、特色粮食等)和中草药种植等产业,同一经营主体集中连片露地栽培面积500亩或设施栽培面积300亩以上,给予经营主体2年土地流转租金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在非禁养区内符合养殖规划要求,按规定新建和小区整合的,生猪年出栏达到10000头以上、肉羊出栏2000只以上、肉牛存栏1000头以上、鸡、鸭出栏10万羽以上、肉鸽存栏5万对以上(数据采集以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生产台账记录为准),栏舍棚舍整齐安全、内部设施现代的养殖场,一次性给予栏舍50/平方米、棚舍30/平方米补助,同一经营主体此项补助最高额为100万元。

三、连片200亩及以上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示范建设项目的单位(个人),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四、新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富硒农产品认证的,分别给予每个产品5万、8万、1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新获得地理标志登记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五、新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南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六、以种养业为主导产业,基地规模达到本办法第七条(一)或(二)条件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

 

 

旅游业

 

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首付不低于出让价款50%缴纳,余款一年内缴清。

二、 旅游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三、对旅游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 鼓励旅游企业使用节能环保新设备、新工艺,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环保、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企业,允许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五、 在乡村旅游区或通往城区主要景区的公路两旁连片种植具有较高观赏价值的花卉50亩以上,且具备一定旅游功能的,一次性给予每亩300元补助。

 

 

 

投资成本参考

 

南宁市城市供水价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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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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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电网销售电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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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社保缴费费率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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