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16〕2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改善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加快推进市行政审批局实质性运转。(牵头单位:市编办;配合单位:市属各有关部门)
(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对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推行窗口审批非主审要件“容缺后补”制度,增加企业筹备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材料的宽容度,为企业争取时间;根据要求,将企业投资项目涉及的有关行政审批,统一纳入市行政审批局的审批服务流程,执行分段联合审批,按照“一个窗口进件、分段并行办理、过程内部流转、限时完成审批、一个窗口出件”的方式提高审批效率。(牵头单位:市政务办、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属各有关部门)
(三)推动实施网上审批。加快网上审批大厅平台建设,实现“网上受理、网上流转、网上审批、政务中心出件”服务模式。(牵头单位:市政务办、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属各有关部门)
(四)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出台全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凡未纳入目录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推动中介服务机构与审批职能部门脱钩。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相关的中介服务(中介服务费用由政府承担的除外)。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采取招标方式,探索将项目报告书编制、环评报告编制、能评报告编制、安评报告编制、卫评报告编制、测量测绘、验资、资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地灾评估报告编制、地震评价报告编制、公路设施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评价编制等类别的中介服务机构,择优纳入中介服务市场统一平台进行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形成中介、审批、办证紧密连接的整体机制。(牵头单位:市编办;配合单位:市属各有关部门)
二、降低项目用地及建设成本
(五)支持企业项目建设。暂停收取工业项目建设共管资金;减半收取工业项目建设履约保证金;对参与我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减半收取项目履约保证金;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支持企业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保函作为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加快该类项目的工程款拨付进度,提高工程款的拨付额度,工程款(含合同外部分)拨付额度在原有基础上再提高10%,即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90%,工程变更部分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70%;暂停执行《南宁市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和产出强度控制指标(2014-2017)》2016-2017年阶段的控制指标,2016和2017年按2014-2015年的控制指标执行。(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城乡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城区、开发区)
(六)降低土地使用成本。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工信部门根据工业项目产业类型、投资强度及可持续发展情况核定具体的使用年限,出让年限低于50年的,土地出让价格可以按照实际出让年限系数修正。实行“先租后让”的,先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租赁,租赁期为5-15年,租金可按年缴纳,年租金可按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50年最低价标准的2%计收。租赁期届满或企业在租赁期内申请办理出让的,须通过工信部门以及县、城区、开发区的考核验收达标后再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出让手续。放宽土地出让金交款期限,土地竞得人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的50%,余款可在一年内缴清。各县、城区、开发区可根据当地产业实际情况,适当下调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各县、城区、开发区)
(七)推进“零土地”技改。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军事航空等要求的前提下,工业企业厂区范围内容积率、厂房高度可根据技术要求适当放宽上限指标限制,在满足海绵城市建设新要求的前提下,绿地率不再设定下限指标限制。对申请购买和租赁标准厂房补助的入驻项目,其环评不作为申报补助的前提条件。深化“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改革,建设、规划、环保、消防等市级相关部门要在5月底前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明确操作流程,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政务办、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城乡建委、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林园局、市公安消防支队)
三、降低用能成本
(八)降低企业污水处理成本。对向城镇、园区污水处理厂系统排放废水的企业,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的申请和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负荷,按照国家相关排放标准规定,进一步确定企业废水进入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染排放控制要求,以减少企业处理污水费用,降低企业成本。(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城乡建委、各开发区管委会、建宁水务集团)
(九)降低用电成本。落实大工业执行丰水期电价、试点实施峰谷电价等政策,合理降低工业用电价格;制定汽车充电桩用电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南宁供电局;配合单位:市物价局、市工信委、市交通运输局)
(十)降低用气成本。继续执行2015年关于推广使用管道天然气相关扶持政策,对使用管道燃气工业企业进行财政补贴。(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城乡建委、中燃南宁公司)
四、降低人工成本
(十一)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从2016年5月1日起,阶段性地降低产业园区内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按照自治区规定,对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明阳工业园区、南宁生态产业园内的参保企业,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由20%降至14%;对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广西良庆经济开发区、南宁六景工业园区、南宁仙葫经济开发区、南宁江南工业园区、宾阳县黎塘工业园区、隆安华侨管理区(隆安县宝塔医药产业园区)、南宁市伊岭工业集中区、上林县象山工业园内的参保企业,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总工会等单位)
(十二)继续执行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费率的政策。在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内,调整降低我市参保企业缴纳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比例。其中,失业保险费率从原来的3%(其中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降至1%(其中单位缴纳0.5%、个人缴纳0.5%);工伤保险费实际平均费率从原来的1%降至0.75%。(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总工会等单位)
(十三)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由8%降至7%。(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总工会等单位)
(十四)允许困难企业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对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依法依规暂缓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滞纳金。执行时间到2017年底。(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总工会等单位)
(十五)继续实行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对企业发放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对我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用于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相关支出。执行时间到2020年底。(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总工会等单位)
(十六)对企业发放新增就业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对经认定为我市工业主导产业企业,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在500人及以上、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的,按照企业新增就业岗位数和该企业为其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为基数进行社保补贴。执行时间到2017年底。(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总工会等单位)
(十七)加大对企业的职业培训补贴力度。企业新录用四类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在劳动合同就业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对企业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在岗培训的培训补贴标准为就业技能培训同类职工(工种)补贴标准的50%。(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总工会等单位)
五、降低融资成本
(十八)降低担保费率。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我市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由各县、城区政府及开发区补贴0.5个百分点。同时,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各县、城区、开发区)
(十九)加大企业融资支持。引导南宁金融投资集团设立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以较优惠的利率给予工业企业应急贷款支持,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工业企业贷款时,对房产、土地、设备等抵押物的评估,根据企业自愿,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由各县、城区、开发区按政府采购程序确定协议服务商和服务价格,城区企业评估资金由市、城区财政各承担50%;县、开发区企业评估资金全部由县、开发区财政承担。(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配合单位:市金融办、市工信委、各县、城区、开发区、南宁金融投资集团)
(二十)引导规范金融机构收费。协调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广西银监局引导银行机构发放贷款时,除收取利息及正常结算费用外,不得向工业企业收取保证金和管理费,不得在发放贷款时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不得在贷款中搭售基金、理财产品和商业保险等。(牵头单位:市金融办;指导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广西银监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各有关金融机构)
六、降低物流成本
(二十一)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实施新的出口税收函调管理办法,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做好服务提醒工作,帮助出口企业加快退税申报进度,尽快完成应退税款及时足额到位。(牵头单位:市国税局)
(二十二)清理规范物流收费。对于物流园区、口岸、公路铁路和水运等环节及进出口环节、海关监管区服务收费中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对于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督促服务单位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做好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邕州海关、南宁检验检疫局)
(二十三)优化通关环境。深化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全面推进关检合作“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和“单一窗口”建设,提高通关效率。深入推进无纸化报检、“出口直放、进口直通”、通关单无纸化、电子协议扣款、入境集装箱货物提货单放行无纸化等措施,减少企业送单、换单、口岸查验等环节,缩短通关时间。(牵头单位:邕州海关、南宁检验检疫局、市口岸办)
(二十四)降低物流费用。对获得自治区集装箱运输补助的企业,市级财政按同等金额给予补助;继续执行新开通南宁吴圩机场国内国际货运定期或不定期航线航班补助政策,从我市服务业领域专项资金中对相关企业给予适当补贴;减免道路货运企业车辆市内过路过桥费。(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南宁路桥投资公司)
七、减轻税费负担
(二十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出台的减轻企业负担税收优惠政策,优化纳税服务,提升办税效率。(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二十六)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减免和停征涉企行政事业性、经营性及中介收费项目和部分政府性基金的政策,停征、降低我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的服务性收费,并对部分收费项目采取先收后补方式减轻企业负担。(牵头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城乡建委、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局、市人防办)
1.对加工贸易企业水利基金和防洪保安费,由市级财政按征收额20%给予补贴(其中属三大开发区的企业,由开发区财政承担50%)。
2.对厂区范围内为生产配套的办公、研发等非生活配套各类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3.减半收取白蚁防治费、工业用地的土地交易服务费。
引导规范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引导测绘费、项目用地地形电子图费、用地测量费、控制点测量费、地质灾害危险评估费、水土保持评估费等服务性收费降低20%。
八、保障措施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的南宁市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推进企业降本减负具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
以上政策措施中,需要明确政策细则和操作办法的,各牵头单位要在本文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出台实施细则,涉及多个牵头单位时,由排在第一位的牵头单位负总责,市政府督查室具体督办。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落实责任,明确分工,抓好落实。进一步强化市县区联动,各县、城区、开发区要尽快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对企业降本减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二十八)加强督促检查。各牵头单位每个季度后3日内将各自牵头负责的事项落实执行情况报市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将定期开展督查检查,对政策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二十九)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密切配合,广泛宣传各项惠企政策,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企业降本减负的舆论氛围。要加强对典型企业的正面宣传,鼓励引导企业敢于创新、做强主业,形成有利于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三十)实施范围和期限。自发文之日起,本意见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如上述条款中已明确执行期限的,按条款执行。前发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国家、自治区有新政策出台的,按国家、自治区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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