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便民卡
一、向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城区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城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自治区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由申请人选择,向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只能向其中之一提出申请)。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哪个部门代表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南宁市江南区法制办公室是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查等事项。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案件受理室位于南宁市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府4楼0412办公室,咨询电话:0771-4887906。
四、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范围且依法应当由本机关受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向受理机关说明理由。
五、对下列行政机关、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一)南宁市江南区各镇人民政府;
(二)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四)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
六、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提交的材料
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符合形式要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第三人每增加一名,申请书相应增加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应载明: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个人申请的,需载明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需载明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签名须使用黑色水笔或钢笔。个人申请的,本人亲笔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二)证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如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等,须携带原件供核对);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村民小组申请的,由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者镇政府出具;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提供相关登记证照复印件并携带原件供核对);
(四)申请人本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须携带原件供核对);
(五)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送达法律文书的回证(简称“送达回证”)复印件;
(六)委托他人代理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须携带原件供核对),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七、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时,应留下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以便行政复议机关核实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