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协南宁市江南区委员会视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委员视察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委员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学习提高的重要方式;是委员有序参与国事,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渠道;是密切同社会各界联系,加强党派、界别之间合作共事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视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建议,为促进江南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 视察的主要内容: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实施以及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城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成就;城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委员提案办理情况;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第五条 视察工作坚持“求实、规范、安全、协作”的原则,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周到服务。
第六条 综合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江南区委员会年度视察工作计划统筹安排视察工作,并在每次视察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主席办公会议提交视察工作情况报告。
第七条 视察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常委视察、委员小组或委员界别视察。视察组组长由主席、副主席或常委担任。
第八条 委员参加视察,要按照日程参加各项活动,遵守有关规定;认真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反映社情民意;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第九条 视察过程包括听取情况介绍、实地考察、座谈、与相关部门领导交换意见。
第十条 视察组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形成视察报告。视察报告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重要的报告报送中共江南区委员会和江南区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对视察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重要情况或建议,可以提案、信息、信访渠道反映给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政协机关办公室、综合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派出若干工作人员,负责委员视察活动的各项组织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常委视察的视察经费在政协年度专项预算经费中支出。
第十四条 本条例经政协江南区常委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