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政协南宁市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提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城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委员小组、界别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提出,经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城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和服务工作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各委员小组,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每次全体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每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本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
-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作为提案工作专门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城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 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依照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为委员知情明政服务;
(四)对提案办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对不符合办理工作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组织重点提案和重要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六)加强与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和各承办单位的联系,促进提案办理落实;
(七)加强与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界别、委员小组和其它委、室的联系,发挥各自优势,形成整体合力;
(八)加强与南宁市政协的联系,并接受指导;加强与各县区政协提案工作部门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也可以委员界别、小组或联组、联名提出提案;
(二)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党派、团体名义或者联合提出提案;
(三)提案可以用提案纸撰写提交,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形式提交;
(四)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一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实事求是,注重质量,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围绕城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必须按照规定格式提交,须有案由、内容、提案者及联系方式等,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案由”指提案者要求解决问题的提案题目。“内容”包括提案者提出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须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集中反映某一事项、解决某一问题。
(三)委员的提案,须由委员个人签名;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组长或召集人签名;以人民团体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
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及时将视察、调研成果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审查立案
第十三条 提案立案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城区党委、政府工作部署;
(二)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符合宪法、法律规定;
(三)有利于促进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做好年度工作,实施城区发展规划,推动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建设;
(四)有利于解决民生问题及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有利于加强政协统战工作,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祖国统一;
(六)有利于解决其它具有普遍性的重要问题;
(七)提案要素齐全,案由内容一致,陈述属实、简明扼要、一事一案,有情况、有分析、有可行性意见。
第十四条 不予立案的范围和处理意见
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不属于本城区工作职责范围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国家明令禁止的;
(四)指名举报或揭发的;
(五)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不同意见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六)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七)属于学术研讨的;
(八)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九)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十一)其它不宜立案的。
对不符合提案要求的采取修改、补充、合并;对不予立案的,转为来信等方式处理,并及时通知提案者。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
第五章 提案办理程序
第十五条 交办。城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委员提案的具体内容和建议,拟定承办单位,在闭会后15个工作日内由城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向城区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集中交办,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送交有关单位承办。对闭会期间征集到的提案,由城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初审,经分管副主席同意后,呈政协主席办公会议审定,转有关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六条 承办。各承办单位对承办的提案应逐件登记,及时提出办理意见和办理时限并安排专人办理。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协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承办单位对收到的提案,如有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在交办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报告,经同意后收回,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逾期不报告的,由接件单位负责牵头办理,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第十七条 督办。为做好提案的办理工作,保证在规定时限内办复提案,在办理过程中,由提案委员会采取电话督办、上门催办、书面催办、情况督察通报、联合督办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审查。各承办单位对提案的书面答复意见,应认真审查,严把质量关。属于承办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由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属于涉及多个单位职责的,主办单位应主动送各协办单位会签。
第十九条 答复。各承办单位应先协商后函复,必要时再进行续复。
(一)协商:承办单位应先与提案者协商沟通,向提案者通报办理情况,听取其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根据所提意见对办理工作进一步完善;
(二)函复:各承办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将提案答复件寄(送)给提案者,同时抄送城区政协提案委员会;
(三)续复:在面商、函复之后, 委员在反馈的《征询意见表》中又提出新的意见和建议,情况发生变化或有所进展的,承办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补充答复。
第二十条 反馈。通过《征询意见表》和电话形式征询反馈意见,以了解委员对答复意见的反映,便于改进办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总结。办理工作结束后,城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对提案应复查,总结经验并写出书面总结。
第二十二条 归档。城区政协提案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将提案原件、承办单位答复件等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六章 办理原则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办理提案应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凡有条件解决的,应抓紧办理,认真落实;
(二)有一定困难,但通过努力能够办到的,应积极想办法创造条件争取办理落实;
(三)条件尚不具备暂时不能办到的,应向委员解释清楚,取得委员的理解。
第二十四条 提案办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实行“五定”,即:定领导、定人员、定时间、定任务、定责任;严格把好“六关”即:政策关、内容关、质量关、程序关、格式关、文字关。
第二十五条 办复工作必须以讲求质量、注重实效为衡量办复质量的主要标准。在办理过程中,通过调研、协商、座谈、走访等多种形式,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加强与委员的交流、联系和沟通,以求圆满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六条 城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对各承办单位办理答复的提案,应逐件审核,对不符合办理质量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答复。
第二十七条 大会提案和平时提案均要求承办单位在收到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答复。因办理难度大、不能按期办复的提案,须在逾期前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同时函告提案委员会,并且须在6个月内办理答复。
第七章 表 彰
第二十八条 城区政协委员会制定提案工作评选表彰办法,每年对优秀提案、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经江南区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