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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统字〔2016〕6号 江南区统计局关于开展2016年《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08-02 | |||||||||||||||||||||||||||||
江南区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结合城区统计工作实际,经研究,定于2016年8月在城区范围内开展《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单位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工作的目的 通过开展《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检查,推动统计普法深入开展,依法规范各种统计活动。同时,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广大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学习《统计法》、敬畏《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社会氛围;切实查找影响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检查查的范围 凡向江南区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的江南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不论经济类型及隶属关系,均属本次《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检查对象。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 检查2016年以来,各单位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的情况,具体包括: 1、2015年年报数据、2016年1-6月份的数据; 2、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及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的建立情况; 3、统计管理登记证办理及年检情况; 4、统计机构的设置和统计人员的配备情况; 5、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等问题; 6、要认真检查是否存在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 7、其他执行统计法规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统计指标包括工业、能源、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业、劳动工资、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服务业、行政事业、农业等统计报表中的相关指标。 四、检查方式: 以全面自查和重点核查相结合。各专业进行全面自查,并抽取一定数量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五、检查时间 2016年8月20日前完成自查和重点检查。 六、检查结果的处理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这次《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检查查出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将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凡在自查中查出又主动纠正且违法行为轻微的,将按“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从轻处罚;凡在抽查中查出的统计违法行为,都要立案查处,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全面推进江南区依法统计,弘扬实事求是的敬业精神,对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好的先进单位,将适时予以表彰。 七、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本次《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由城区统计局各专业负责组织开展,法规工作人员负责各类法律文书的制定及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这次检查活动,按照要求依法做好《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工作。
附件:1、江南区统计局各专业联系人、联系电话 2、南宁市《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检查表
南宁市江南区统计局 2016年8月2日 附件1:江南区统计局各专业联系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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