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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农业厅文件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管理规定(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3-21 | ||||||||||||||||||||||||||||||||||||||||||||||||||||||||||||||||||||||||||||||||||||||||||||||||||||||||||||||||||||||||||||||||||||||||||||||||||||||||||||||||||||||||||||||||||||||||||||||||||||||||||||||||||||||||||||||||||||||||||||||||||||||||||||||||||||||||||||||||||||||||||||||||||||||||||||||||||||||||||||||||||||||||||||||||||||||||||||||||||||||||||||||||||||||||||||||||||||||||||||||||||||||||||||||||||||||||||||||||||||||||||||||
桂农业发〔2018〕42号
各市农业局(农委):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管理规定(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未尽事宜,请与自治区农业厅种植业管理处联系。联系人:李节法,联系电话:0771—2182752。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管理规定(试行) 2.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2018年3月1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限制使用农药定点 经营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农作物种植结构、面积及限制使用农药经营使用情况,为规范全区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许可工作,使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合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畜安全和生态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许可管理。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和自治区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具体布局。限制使用农药的具体名录按农业部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自治区农业主管部门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原则,制定全区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后予以公布。 第四条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自治区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定点经营布局的数量按涉农乡镇(街道)设置,每个乡(镇)只设1家,在非粮食产区常年作物为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集中种植乡镇不核准经营单位。具体定点经营布局由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考核、审定,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定上报自治区农业厅。市县农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从严把关,切实做好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五条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限制使用农药定点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后报当地市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准,再报自治区农业主管部门核发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式样采用农业部统一制定的样式。 第七条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必须具备《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条件。原则上在获得(市、县)农药经营许可证资格者中优选。 第八条 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限制使用农药;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 第九条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应当落实限制使用农药经营专柜制度,实行专柜摆放、封闭存放、明示标志、专人管理。 第十条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应当设立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购销台账制度,实行实名购买,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详细记录购进单位、时间、数量,购买者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购置品种、数量以及使用作物和防治对象等,实行信息化管理,实行有限制、能控制、可追溯经营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鼓励各地采取措施引导限制使用农药全区域退市。鼓励各地采取措施引导经营者回收农药包装物。 第十二条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违反《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应当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报请自治区农业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发生吊销、注销、撤销、撤回情形的,由自治区农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限制使用农药布局发生变化的,自治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行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是指对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 第三条 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实行逐项审查制度,根据申请经营范围逐项审查,作出审查结论。 第五条 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组织开展审查工作。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由自治区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实地核查可以委托市、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
第二章 申请材料要求 第六条 农药经营范围分为农药、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两类。 经营范围为农药的,应当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 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以及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材料,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六)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相关照片; (七)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八)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九)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除外)。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第(五)(六)(七)(八)(九)项资料,并单独装订成册。 第八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变更内容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五)变更法人代表(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 增设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九条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包括经营人员、营业场所面积、仓储场所面积变化情况,以及诚信经营情况等。
第三章 审查人员和组织形式 第十条 农药经营许可审查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 (二)熟悉农药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熟悉农药使用技术,了解农药经营情况; (三)具有大专以上相关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技术职称,有从事农药管理或者推广使用的工作经历;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农药经营许可的实地核查应当成立审查组。审查组成员至少2人,明确1人为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农药经营许可审查人员实行回避制。与农药经营许可申请人有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经营许可的具体情况,确定审查形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一)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 (二)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增加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范围或者变更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的; (三)书面审查结论建议需要实地核查的; (四)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委托实地核查的; (五)新设立或新增分支机构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于实地核查: (一)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 (二)变更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 (三)减少分支机构和经营范围的。 对书面审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四条 审查人员应当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表》,对审查内容、审查要点逐项审查。
第四章 审查内容 第十五条 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人员情况、经营条件、可追溯管理情况、管理制度等。 第十六条 申请人基本情况审查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场所等与营业执照相符情况。 第十七条 经营人员情况审查以下内容: (一)《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掌握情况; (二)相关学历或者经过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 (三)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 (四)熟悉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和农作物病虫害发生情况等。 申请人不得招用《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 第十八条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审查以下内容: (一)营业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仓储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二)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拥有产权证明,租赁场所应当有房屋租赁合同;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 第十九条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与申请人申明的地址相符,原则上应当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 第二十条 设施设备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农药产品是否按照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等类别分区摆放和标识,并符合安全要求; (二)货架、柜台醒目位置是否标有“农药有毒”“严禁烟火”“禁止饮食”等类似警示语; (三)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农药经营区域是否相对独立。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设立专区专柜,单独隔离存放,并设置醒目警示标识。 第二十一条 可追溯管理重点审查是否具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是否拥有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且能够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管理制度重点审查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第五章 审查流程 第二十三条 审查人员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后,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本级农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进行实地核查的,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实地核查前2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实地核查时间不列入审查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实地核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查组向申请人告知审查内容、程序等,宣读审查纪律,听取申请人情况汇报; (二)根据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开展实地核查; (三)审查组向申请人反馈实地核查情况、问题和结论,征求申请人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审查组应当在实地核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本级农业主管部门提交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委托实地核查的,受委托的农业主管部门在收到核查报告2个工作日内上报委托部门。
第六章 审查结论 第二十八条 审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所有审查项目为“合格”的,审查结论为“合格”。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一)单项审查结论出现“不合格”的;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表》中标注“*”的项目,审查结论出现“轻微缺陷”的; (三)项目审查结论(不含标注“*”的项目)超过3个以上“轻微缺陷”的。 第二十九条 审查组对审查结论定为“不合格”的,应当在核查报告中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书面审查与实地核查结论不一致的,以实地核查结论为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审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负责解释。 本细则未涉及到的特殊情形,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视情况作出相应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 2.广西壮族自治区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推荐意见表 3.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4.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5.广西壮族自治区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表 6.广西壮族自治区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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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适用于首次申请,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 改变营业场所或仓储场所地址)
经 营 者: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制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申请农药经营范围
三、分支机构
四、提交材料清单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推荐意见表
附件3
(适用于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变更)
经营者名称: (公章) 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制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变更许可事项
三、所提交的相关证明等材料清单
五、分支机构材料清单(仅对增加分支机构的)
附件4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适用于经营许可延续)
经营者名称: (公章) 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制
二、经营情况综合报告
三、所提交的相关证明等材料清单
附件5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表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组长(签字): 审查人(签字): 审查日期: 二、经营人员情况
组长(签字): 审查人(签字): 审查日期: 三、经营条件
组长(签字): 审查人(签字): 审查日期: 四、可追溯管理情况
组长(签字): 审查人(签字): 审查日期: 五、管理制度
组长(签字): 审查人(签字): 审查日期: 附件6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报告
申请人:
申请人营业场所地址:
是否首次申请:
申请经营范围:
审查日期 :
审查形式: □书面审查 □实地核查
注:1.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表; 2.受上级主管部门委托实地核查的,应当加盖被委托单位公章。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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