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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江南区“村屯绿化”长效管护机制的通知 |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5-08-06 | ||
各镇乡村办、沙井街道办事处乡村办: 2015年江南区“村屯绿化”项目的建设已完工,为做好后期管护工作,进一步提升绿化效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管护工作。村屯绿化是一项系统性和长期性工程,种植只是其中一个环节,“三分种七分管”,树木成活后还有一系列的抚育、施肥、防治病虫害等后续管护工作。要结合自身实际,把加强村民的培训工作贯穿于整个“村屯绿化”活动中,使村民掌握村屯绿化美化、林产品加工和经营等技术,通过“村屯绿化”活动实现自我管理,提高管护的技术含量。 二、树立生态文明意识。大力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切实转变农民群众传统落后的生产生活观念,不断提高农民的生态文明素质,培养并形成生产生活新风尚新习惯,提高群众的增绿爱绿护绿的意识,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性,营造村屯绿化活动的良好氛围。 三、制定管护机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村屯绿化管护村规民约或管理制度,并张贴于宣传栏,形成群众互相监督,人人自觉管护的长效机制(参考样版见附件)。 附件:1.XX村XX坡绿化和管护村规民约(样版) 2.XX 镇(街道)“美丽南宁·生态乡村”村屯绿化管理制度(样版) 江南区村屯绿化办(代) 2015年7月31日 附件1: XX村XX坡绿化和管护村规民约 (参考稿,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补充完善)
1.人人树立植绿、护绿、爱绿意识,主动为村屯绿化作贡献。 2.各家各户要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村屯绿化工作,自觉在庭院内和房前屋后种植树木,绿化美化家园。 3.加强绿化树木的管护,负责各自房前屋后新种树木进行淋水、除草、陈藤。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坏村屯的绿化树木和公共绿化,不得擅自砍伐、采挖村中的绿化树木,不得将牛拴在新种的树木上。 4.发现人、畜危害或损坏村屯绿化树木的应及时制止,对不听劝阻的要及时向队(坡)长或村委会报告。 5.对破坏村屯绿化树木致死的人员,由村委会责令当事人自行补种相同规格的树木,或者交纳相应的罚款,并由村委组织人员代为补种。 本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附件2: XX 镇(街道) “美丽南宁·生态乡村” 村屯绿化管理制度 (参考稿,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补充完善)
第一条 为创建“美丽南宁·生态乡村”村屯绿化活动,加强绿化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提升村民居住品质、构建生态文明的新农村,根据国家有关绿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本村屯绿化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地范围内所有绿化规划、建设与管理。绿化类别包括村屯小公园、公共道路、住宅庭院、古树名木等的公共、私人场所绿化。 第三条 镇村绿化采取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直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绿化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镇(街道)负责对所在区域范围的绿化实行统一管理和规划;各村屯对本区域范围的绿化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条 私人庭院应做好各自范围内的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造林义务,培养良好的爱护植物、呵护环境的生活习惯,不破坏绿化、不损坏绿化设施,任何公民有权阻止损害绿化的行为,并有权得到相应的奖励。 第七条 要进行绿化总体规划编制,已编制绿化规划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实施。 第八条 全镇绿化推进工作,按照区分重点、分类推进的原则开展,主要交通干道和重要交通枢纽沿线内、石漠化贫困地区和修复片区、城乡结合部、风景名胜区等是绿化工作的重点。加强古树名木保护,提高群众保护意识;加强村村自然风貌,在加强绿化工作的同时,注重突出乡村自然山水、田园风光的特色。加强历史文化文物保护,对文物古迹场所重点加强保护。 第九条 对全镇绿化工作的总目标: (一)村屯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各项村屯绿化指标并逐年增长。 (二)村屯绿化美化,要能体现本地特色。 (三)认真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 (四)发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镇村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动。 第十条 镇村绿化应当选择适合本地种植的植物,构成科学合理乡村生态植物群落,美化村容。 第十一条 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单位进行绿化建设,应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并得到业务部门的相应指导。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期完成义务植树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绿化费,用于绿化建设。 第十三条 鼓励群众植树、栽花、种草,美化环境 第十四条 个人庭院绿化由村民个人负责; 第十五条 禁止向绿化用地倾倒废弃物,禁止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绿化带及其他绿化设施。 第十六条 村区范围内的树木不得随意砍伐,确因更新或者建设需要,需要砍伐的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树木、花草等种植物应当加强管理,防治病虫害。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植物的行为: (一)就树搭棚或以树木作为支撑物; (二)践踏草坪,肆意挖掘苗木等行为; (三)折枝剥皮、在树干上划痕缠绕铁丝; (四)其他损害绿化植物的行为。 第十九条 古树名木由有关园林部门进行鉴定,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管理人员,进行重点保护。 第二十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进行表彰予以一定奖励。 (一)在镇村绿化建设,管理过程中成绩显著的; (二)植树、栽花、种草成绩突出的; (三)保护绿地、树木有功的。 第二十一条 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绿带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罚款;造成损失,应当依法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