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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09-01-06
 

各县区、开发区经贸(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发改投资〔2008〕336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和登记证的通知》(桂发改投资〔2008〕33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节能登记管理工作,加强企业用能管理,规范节能评估审查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现将我委开展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能评估和审查
    (一)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条件和范围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1、 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建筑项目;
    2、 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项目;
    3、 其它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3000万千瓦时以上(含)的项目;
    4、 投资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按照分工,经济委员会(经贸(发)局)负责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其中符合上述1、2项条件的建筑项目要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节能评估和审查。
    (三)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程序
    1、企业在申请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时,除按原规定向市经委技改投资科提交申报报告及相关附件外,还需向资源科提出节能审查申请(一式两份)。申请材料包括:
    (1)节能审查申请报告;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具体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项目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分析;能耗指标;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等)。
    2、对企业提出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资源科组织有关节能专家、相关科室等人员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企业提出的节能专篇出具批准或不予批准的节能审查意见。如有必要,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对项目节能专篇进行评估,评估时间不计入15个工作日内。
    3、根据出具的节能审查批准意见,技改科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
    (四)对未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批准意见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将不予核准或备案。凡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项目核准或备案工作时限从收到包括节能审查批准意见在内的相关申报材料开始计算,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核准或备案。
    二、节能登记管理
    (一)节能登记范围
    凡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3000万千瓦时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项目节能登记管理。
    (二)节能登记的程序:
    1、企业在申请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时,除按原规定向市经委技改投资科提交申报报告材料外,还需向资源科提交项目节能登记表(一式两份,格式详见附件二)。
    2、经核实无误,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节能登记证(格式详见附件三)。
    3、技改投资科根据登记审查意见对项目投资进行核准或备案(流程详见附件一)。时限:备案5个工作日,核准15个工作日,均含办登记证时间。
    三、有关规定
    1、若企业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准能源消耗总量10%(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重新登记。
    2、企业编制和评估审查节能专篇的费用可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前期费用中列支。
    3、加强节能监察,我委将依法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节能专项督察。重点检查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中是否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登记、项目竣工验收是否包括节能验收专项记录等。
    4、各县区、开发区经贸(发)局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参照本通知认真组织所辖企业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节能登记工作。

附件:一、技改项目核准(备案)流程图
      二、南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格式)
      三、南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证(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