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
煤炭经营企业告知性备案 |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09-12 | |||||||||||||||||||||||||||||||||||||||||||||||||||||||||||||||||||||||||||||||||||||||||||||||||||||||||||||||||||||||||||||||||||||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煤炭经营企业告知性备案。 (二)性质:其他权力 二、设定依据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发布)第八条:煤炭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后,应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同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其中,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煤炭经营企业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储煤场地及设施、建立信用记录的社会征信机构情况。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告知所在地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发布)第八条:煤炭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后,应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同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四、行政条件 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行政。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工商登记注册地在江南区的煤炭经营企业。 六、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煤炭经营企业告知性备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属外商投资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合法用地证明; (四)其他材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4887951 投诉电话:0771-4827543 附件:1、煤炭经营企业告知性备案 流程图 2-1、煤炭经营企业告知性备案表 2-2、煤炭经营企业告知性备案回执单 附件1 煤炭经营企业告知性备案 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主管业务审查(限15个工作日) 如要必要相关科室会签(限2个工作日) 分管科室审查意见(限3个工作日) 分管领导审查意见(限2个工作日) 制作决定文件,并发放文件(限1个工作日) 局领导审查意见(限2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认字形式 申请材料齐备,符合认字形式当场受理 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10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 附件2-1 煤炭经营企业告知性备案表 备案编号(备案机关填写):
备案机关: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2 煤炭经营企业告知性备案回执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