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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南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1-10 | ||
江发〔2017〕11号
中共江南区委员会 江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南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方案 (2017—2020年)》的通知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委和城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城区级各双管单位,城区直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 江南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方案(2017—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南区委员会 江南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8日
江南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方案 (2017-2020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在全市率先实现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和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南宁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方案(2017-2020年)》,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法治政府建设的部署要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进城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用法治引领改革发展,为加快建设“六个江南”,全力建成“三区一带”,打造更具活力与实力的现代化中心城区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 争取到2019年年底前,在全市率先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三)基本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城区实际出发,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政府工作,实行法治政府建设与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相结合。 (四)衡量标准 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实现法定化,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各项制度更加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备;集中民意民智的渠道通畅,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得到有效发挥,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执法重心下移和执法力量下沉的行政执法体制健全,行政权力制约监督运行体系完善,宪法法律严格公正实施;依法化解社会矛盾和解决行政争议的机制有效运转,人民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法治意识明显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目标: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权法定,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显著提高。 措施: 1.依法界定政府职能 (1)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积极稳妥实施大部门制。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依法规范和加强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职责,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采取行政指导、行政规划、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多样化、非强制性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推进政府管理由刚性管理方式向刚柔相济方式转变。完善政府绩效管理相关制度,明确具体的考核标准和指标设置,对城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情况、完成重要工作任务情况、提供公共服务情况以及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情况等进行绩效管理。推进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制化,明确城区各级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强化城区政府决策、监督和各级各部门执行、服务的职责体系。统筹推进城区范围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各级各部门加强执行落实。(责任单位:城区编办、法制办、绩效办及其他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2)建立规范行政审批的管理制度。做好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承接工作,依法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化、编码化管理,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标准、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向社会公布经清理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严格执行《南宁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管理,规范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责任单位:城区编办、发改局、监察局、政务办、政府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2017年年底前完成) (3)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认真执行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通知》,城区各级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禁止设定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定期检验、登记、监制、注册、年检、认证、换证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责任单位:法制办、监察局、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4)进一步推进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工作。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推进行政许可受理、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网上办理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使用平台开展投资项目审批工作,实现部门间的横向联通以及与自治区、南宁市的纵向贯通。(责任单位:城区编办、发改局、政务办,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2018年年底前完成) 3.实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的动态管理 (5)严格执行政府及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完成政府部门权力运行流程的编制,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城区编办、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府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2017年年底前完成) (6)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公布的负面清单制度,确保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责任单位:发改局、招商局、经信局) (7)向社会公布城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未按规定批准或者越权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者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责任单位:城区财政局、发改局及有关部门,2017年年底前完成) 4.完善宏观调控 (8)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对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修订情况,及时修订本城区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做好承接和取消下放投资审批权限工作;精简规范项目前置审批条件,加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研究制定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责任单位:城区发改局、经信局及有关部门) (9)深化价格制度改革。不得超越权限和范围实施定价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南宁市定价目录,落实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责任单位:城区发改局、物价局) 5.加强市场监管 (10)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相关规定,建立并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梳理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废除妨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破除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责任单位:城区工商质监局、发改局、招商局、经信局、食药监局、法制办,2017年年底完成) (11)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登记制度便利化。继续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加快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改革。继续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工作。试点推行企业名称自主选择,推行企业简易注销改革,有序放开企业名称库,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推行电子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实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责任单位:城区工商质监局及其他有关部门,2018年年底完成) (12)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完善市场监管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行综合监管,推广随机抽查,探索“智能”监管,建立实行统一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责任单位:城区工商质监局、发改局、食药监局、物价局、编办及其他市场监管部门,2018年年底前完成) (13)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完善科学规范的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者严厉惩处,营造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推进本地企业信息在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互联共享,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信息安全。(责任单位:城区发改局、工商质监局、编办、民政局,2017年年底前完成) (14)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南宁市关于加快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体化建设相关要求,完善进场项目目录管理制度,不断探索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规范操作程序,加强项目登记、现场交易、合同签订、履约跟踪的综合管理,加强廉政建设,强化全过程、全方位监管。(责任单位: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政局、发改局、住建局、交通局、农林水利局及其他有关部门,2017年年底前完成) (15)健全对外投资促进制度和服务体系,健全有利于合作共赢并同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相适应的体制机制,支持企业扩大对外投资,推动装备、技术、标准、服务走出去。(责任单位:城区经信局、发改局,2018年年底前完成) 6.创新社会治理 (16)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面推进平安建设。深化基层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继续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条块结合、协调联动”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快推进网络化、信息化建设,健全面向基层和群众的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的基层综合服务平台,不断夯实社会服务管理基层基础,有效防范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理顺镇(街道)、村(社区)综治中心(网格中心)与专业部门执法服务队伍的关系,增强镇(街道)、村(社区)统筹协调能力,解决好当前社会服务管理中的突出问题,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责任单位:城区综治办及其他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2018年年底前完成) (17)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着力去除行政化。加大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培育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对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规范和引导网络社团社群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继续推进社会自治,发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重点强化农村基层组织依法治理,推动农村社区治理法治化、规范化。(责任单位:城区民政局、发改局及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2018年年底前完成) (18)切实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服务管理,切实维护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安全。深化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全环节、全链条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责任单位:城区应急办、民政局、农林水利局、安监局、住建局、交通局、食药监局、公安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2017年年底前完成) 7.优化公共服务 (19)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责。强化城区本级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基本公共服务的责任,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力推进教育现代化,加强基础教育和基层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建设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区域文化中心。实施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多渠道促进城乡居民增收。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推动城区、镇(街道)事权规范化,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缩小城乡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差距,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建立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优化公共服务办理流程,实行动态化管理,促进公开透明;全面推进公共服务事项进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方便群众办事。(责任单位:城区人社局、民政局、教育局、卫计局、文体局、科技局、城管局、环保局、安监局、公安分局、工商质监局、发改局、财政局、政务办、综治办、农林水利局、扶贫办及其他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0)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强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管。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方式多元化,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购买;确需政府参与的,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责任单位:城区财政局、发改局及其他有关部门,2018年年底前完成) 8.强化生态环境保护 (21)落实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贯彻国家和自治区资源型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的政策措施,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严格落实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根据自治区的部署,推进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体制改革。着力改善城乡人居环境。(责任单位:城区环保局、财政局、发改局、经信局、“大行动”办、乡村办及其他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2018年年底前完成) (22)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或者突发性事件进行鉴定评估,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责任单位:城区环保局、审计局、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及其他有关部门,2018年年底前完成)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目标:构建系统完善、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相关制度,制度建设质量明显提高。 措施: 9.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23)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和《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组织论证、合法性审查、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公布、备案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实施。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责任单位:城区政府办、法制办,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制定机关) (24)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 ,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制度,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有效期届满后仍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发布。(责任单位:城区政府办,法制办及其他有关部门,2017年年底前完成) (25)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和《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把所有规范性文件都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健全备案审查制度,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加大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依法撤销和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通畅。对超越权限、内容违法、违反法定程序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下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分别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上级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法制机构报请本级政府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改进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和方法,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政府法制机构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定期向社会通报备案审查情况,公布准予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完善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制度,依法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审查申请。(责任单位:城区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 10.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 (26)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政府规范性文件。实行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城区政府及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每年第一季度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经公布并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责任单位:城区法制办、发改局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及实施单位,2017年年底前完成)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目标: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严格落实行政决策制度和程序,决策质量显著提高,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大幅提升。 措施: 11.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27)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科学界定本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推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决策调研、咨询论证、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完善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工作机制,明确各程序的责任主体、承办机构、内容、期限等要求,确保决策制定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责任单位:政府办、法制办及政府各部门,起草和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机关) 12.增强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效 (28)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对于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采纳,对于没有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反馈。各级行政决策机关要加强公众参与决策平台建设,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主动公开信息、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积极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责任单位:起草和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机关,2017年年底前完成) 13.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 (29)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的论证机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行政决策机关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配合自治区建立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选择论证专家要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责任单位:法制办、起草和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机关,2019年年底前完成) (30)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细化包括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公共财政、制度廉洁性等方面的风险评估规则和标准,完善评估工作机制,加强评估结果运用,推动风险评估程序化、规范化。重大行政决策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生态环境的,还应当进行生态环境风险评估,把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不得作出决策。探索建立委托专业机构、社会咨询机构、研究机构等第三方评估模式。(责任单位:城区政法委、环保局、财政局,起草和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机关,2018年年底前完成) 14.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 (31)严格执行有关合法性审查的具体规定,完善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政府或者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实地调研考察、公开听取意见、组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咨询或者论证等多种方式,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的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责任单位:法制办、起草和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机关) (32)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贯彻落实。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方案》以及江南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建立江南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的具体规定,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主体作用,形成以内为主、以外为辅、内外结合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格局。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的议事规则、日常管理和考核监督,落实经费保障,引入退出机制,形成动态管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理顺公职律师管理体制机制。(责任单位:城区法制办、司法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2017年年底前完成) 15.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 (33)完善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机制,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行政首长末位表态制,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责任单位:城区政府办、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机关,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6.严格行政决策责任追究 (34)决策机关应当跟踪了解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并试行第三方评估,结合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决策内容,纠正决策偏差。(责任单位:城区政府办、法制办及其他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5)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城区纪委、监察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江南法院,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2018年年底前完成)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目标: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法律法规规章得到严格实施,各类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和制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行政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明显减少,对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措施: 17.理顺行政执法体制 (36)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科学划分城区、镇(街道)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权限,强化行政执法职能的履行。对凡属基层行政执法队伍行使更方便有效的行政执法权限,依法交由基层行政执法队伍行使;按照执法重心下移和执法力量下沉基层的要求,把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调整出来的人员编制重点用于充实基层执法力量,推动编制资源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大幅减少行政执法队伍种类,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渔业、商务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可以在发生频率较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农业生产、生态保护、社会管理、城镇管理、河湖管理、民生事业等领域,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推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完善乡镇行政执法体制,全面完成乡镇国土资源、村镇规划、环保、安监“四所合一”机构改革。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建立衔接工作台帐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城区编办、法制办、公安分局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江南区检察院、江南区法院,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7)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提升城市治理水平的实施意见》,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逐步实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执法权、执法力量、执法手段“三集中”,提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服务水平。加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队伍间的配合协作。(责任单位:城区城管局、编办、法制办及其他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2018年年底前完成) 18.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38)全面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按照自治区的部署,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细化、量化本系统的行政裁量标准,统一规范本系统行政裁量的范围、种类和幅度,避免行政执法随意化。(责任单位:城区法制办、各行政执法机关,2017年年底完成) (39)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完善执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开展执法工作,重点规范征地拆迁、违法建设查处等程序。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坚决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强化对城市治理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科学编制、公示行政执法权力运行流程图。落实行政执法案件主办人制度和重大、疑难案件听证、集体讨论等制度,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告知制度和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充分运用网上行政执法暨电子监察系统、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技术手段,记录执法全过程。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和执法档案管理,加强对执法台账和反映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的法律文书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纸质档案卷宗管理制度,确保各个执法环节有据可查。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合理。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及时解决行政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编办、法制办,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2017年年底前完成) 19.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40)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严格执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南宁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以及《江南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有关公示主体、公示内容、公示方式和时间节点的具体规定,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提升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加强行政执法的信息化建设,推进网上行政执法暨电子监察系统的运用,做好与全区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对接工作,及时将行政执法数据录入系统和上传行政执法信息平台。(责任单位:城区法制办、发改局、政务办,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2017年年底前完成) (41)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不断改进创新公正文明执法方式,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执法和解等非强制执法手段和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促进行政执法手段的多元化,增强行政执法的灵活性与效能。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责任单位:发改局、各行政执法机关,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0.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42)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严格按照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科学分解各自的行政执法职权,确定内设机构、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办,2017年年底前完成) 21.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43)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将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各行政执法机关每年至少举办一期行政执人员培训班。要建立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工作制度,并开展平时考核工作。建立执法人员退出机制,明确退出的条件和原则。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责任单位:城区法制办、人社局,其他各行政执法机关,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2017年年底前完成) 22.加强行政执法保障 (44)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的氛围。对妨碍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责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理。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不得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情,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严格惩治执法腐败现象。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实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经费保障,特别要落实保障基层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经费,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改善行政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强化科技、装备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深化“天网工程”建设。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完善行政执法人员保障机制,推行岗位定期轮换等工作制度,对长期在一线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评优、奖先等方面增加权重比例,逐步建立符合行政执法特点的保障体系,建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制度。(责任单位:城区纪委、监察局、财政局、法制办、公安分局、组织部、人社局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2017年年底前完成)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目标: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机关对行政机关的专门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督制度,科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基本形成,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得到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责任人依法依纪受到严肃追究。 措施: 23.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制度 (45)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修改完善制约和监督行政权力运行的相关制度,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起草规范性文件,要有效落实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等要求,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具体规范并严格执行行政机关承诺事项兑现行为,用制度规范行政合同和协议的履行,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责任单位:城区纪委、监察局、组织部、法制办、人社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2018年年底前完成) 24.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 (46)在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党组(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政府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党组、党委) (47)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报备规范性文件制度。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不断改进工作。健全知情明政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向政协定期通报有关情况,研究处理政协提案,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切实解决“告官不见官”现象,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让依法接受司法监督理念切实转变为行政机关的自觉行动。认真落实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建议。(责任单位:城区政府办、法制办及其他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5.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48)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进一步加强和充实行政执法监督力量,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监督社会参与机制,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健全完善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案件办理程序,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严格实施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制度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加大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积极配合做好全区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的建设工作,健全完善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科学设计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岗位、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城区法制办、政务办、发改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49)强化专门监督。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确保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加大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以及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的审计监督力度,注意发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和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公开民生资金分配使用情况,重点围绕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大扶贫对象、扶贫资金分配、扶贫资金使用等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城区审计局、监察局、财政局、发改局、住建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他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6.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50)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工作特点,设置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公开联系方式,畅通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政行为。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两重两问”办、宣传部、网信办及网络安全信息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大行动”办、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乡村办,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2017年年底前完成) 27.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51)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出台推进政务公开措施,拓宽政务公开渠道,进一步明确政务公开范围和内容。重点推进政府和部门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实施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信息公开,并着力解决信息公开工作滞后问题。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构建基于互联网的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责任单位:城区政务办、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住建局、扶贫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宣传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2017年年底前完成) 28.完善纠错问责机制 (52)加大问责力度。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南宁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强化效能监督,深化“两重两问”工作,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责任部门:城区组织部、政法委、纪委、监察局、人社局、“两重两问”办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目标: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全面推进行政应诉、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人民调解和信访工作,全面尽快形成公正、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措施: 29.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 (53)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调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和能力。依法加强对影响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社会安全等领域重点问题的治理。加大普法力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责任单位:城区政法委、公安分局、食药监局、农林局、安监局、环保局、经信局、司法局、民政局、住建局、人社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0.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54)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切实为群众提供便利。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创新审理方式,推行立审分离、现场调查、公开审理、集体研究等制度,规范简易程序,依法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加大行政复议纠错力度,坚决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通过约谈、通报、责令整改、督办等手段,确保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报告制度,建立健全落实行政复议意见、建议制度。加强行政复议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持证上岗和岗位待遇制度,新进入行政复议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各级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强化行政复议保障,落实办案场所和有关装备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建立健全行政复议监督、激励机制,强化对行政复议工作的考评,科学设定考评指标,把行政复议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责任单位:城区法制办、编办、财政局及其他有关部门) 31.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 (55)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纠纷,主动进行调解。政府法制机构要发挥好牵头作用,指导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建立完善行政调解指导机制和行政调解工作考评机制。加强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仲裁调解等调解机制的衔接。(责任单位:城区法制办、司法局、人社局、综治办、江南区人民法院及其他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56)完善行政裁决制度,健全行政裁决工作机制。明确行政裁决主体和适用范围,规范行政裁决程序,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责任单位:城区调处办、农林水利局) 32.鼓励和支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57)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积极稳妥地发展人民调解组织,加强交通事故、医患、劳动以及消费、物业管理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责任单位:城区司法局、工商质监局、人社局、卫计局、住建局、综治办,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2018年年底前完成) 33.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 (58)深入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够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规范信访工作程序,优化传统信访途径,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严格实行诉访分离,继续推行律师参与信访化解和处理的做法,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组织法律顾问、社会律师参与信访化解和处理,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责任单位:城区信访局、政法委、其他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2018年年底前完成)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目标: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恪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守法诚信、权责统一等依法行政基本要求,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政府各项工作。 措施: 34.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 (59)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把严守党纪、恪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在相同条件下,优先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者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局、人社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5.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 (60)完善并坚持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切实做到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继续办好“法治江南讲堂”活动,领导干部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行政机关局长办公会议学法等形式,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好宪法、通用法律知识和与自己所承担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城区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城区政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他行政机关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责任单位:城区政府办、法制办、司法局及其他行政机关,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61)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党校等各种干部培训教育机构要把宪法法律列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应当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确保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行政执法依据和流程,努力提升行政执法素养和水平。把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人社局、党校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2018年年底前完成) 36.完善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 (62)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促进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严格履行法治建设职责。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司法局、人社局、法制办及其他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2018年年底前完成) 37.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63)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牢记职权法定,切实保护人民权益。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依法治理经济,依法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问题,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的咨询论证、审核把关作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使执法人员在执法普法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责任单位:城区司法局、法制办及其他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目标:强化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法治政府建设标准和年度考核制度完备,依法行政体制运行顺畅,良好的法治环境的氛围基本形成。 措施: 38.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64)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发挥城区各级党委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政府建设各方面。各级政府及其他部门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切实增强建设法治政府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制定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方案,每年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责任单位:城区法制办、政府办、其他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65)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考核评价作用,大力支持并保障其依法履行政府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行政执法监督等法定职能。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机构建设,推进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法制队伍,使法制机构的建制、规格、人员编制配备与其承担的实际职责任务相匹配。不断提高法制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推进法制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责任单位:城区编办、法制办及其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9.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 (66)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建立政府对本地区推进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负总责、法制办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领导机制。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本地区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城区、本部门1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城区政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区委办、政府办、纪委、监察局、法制办及其他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40.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 (67)各级党委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要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继续推行依法行政考核末位约谈制度。(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纪委、区委办、区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法制办、绩效办,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2018年年底前完成) 41.加强理论研究、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 (68)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研究,政府法制办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每年确定1-2个研究重点,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形成理论成果,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开展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和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大力培育建设法治政府先进典型。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定期通报和曝光违法行政典型案例,分析原因、汲取教训、改进工作。大力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宣传工作,加强正面宣传与舆情引导,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形式,广泛宣传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典型做法,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城区法制办、宣传部、纪委、监察局、公安分局、江南区检察院、江南区法院及其他有关部门,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 四、实施步骤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确保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区政府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具体任务制定相关工作计划、措施或者方案,并扎实推进各项任务按期完成。每年12月15日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将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书面报送城区法制办(无牵头单位的,由责任单位承担报送工作)。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要说明理由。 城区法制办要会同区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牵头做好对城区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并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和南宁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每年确定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和评分标准,并于年底前开展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城区绩效考评范围。城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级各部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措施扎实落地。 各镇、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城区政府报告,并抄送城区法制办。
附件:《江南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方案(2017-2020年》 任务分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