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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基层法制队伍建设情况的通知 |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11-01 |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2017年6月21日,市委办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基层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南办发〔2017〕78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要求:“2017年10月30日前,各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从在职要编人员中落实1名以上专(兼)职法制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在职在编人员中落实2名以上专(兼)职法制员,以满足工作需要,专职法制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年轻化、专业化的要求,原则上从具备法律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自治区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中选任。兼职法制员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并经过法制业务、执法教育培训。各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法制工作,其法制员宜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关于报送基层法制队伍建设情况的函》(南法制函〔2017〕836号),为了解城区各单位落实《意见》精神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城区各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配备专(兼)职法制员情况、明确分管领导情况进行统计。请城区各有关单位认真填写附件1《基层法制员配备情况及分管法制工作领导落实情况统计表》,并于11月2日(星期四)前反馈到法制办(行政中心A座410室),同时将电子版发送到邮箱jnqfzb2007@163.com。 附件:附件1-基层法制员配备情况及分管法制工作领导落实情况统计表.xlsx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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