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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南区关于建立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系列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9-28 | ||
江依法行政办字〔2017〕8号
关于印发《江南区关于建立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系列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城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优化城区发展环境,现将《江南区关于建立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系列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9月25日
江南区关于建立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系列 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优化城区发展环境,根据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7年全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桂依法行政发〔2017〕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通知》(南府办函〔2017〕123号)和南宁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系列制度的实施方案〉的函》(南依法行政办函〔2017〕16号)有关建立调查取证等相关行政执法制度的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健全的行政执法制度 围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目标,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2017年需要建立健全的行政执法制度包括: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行政执法告知制度、行政执法重大疑难案件听证制度、行政执法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其中,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为南宁市2016年推进建立的制度,如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已建立,则无需重复制定;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集体讨论制度可以合并制定。如果国家或自治区或南宁市层面的行政执法机关已制定相关执法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可参照制定本机关的执法制度。 二、落实执法制度的责任主体 (一)异地行政执法制度由城区法制办负责组织制定。 (二)凡具有独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负责制定除异地行政执法制度以外的其他行政执法制度。 三、行政执法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应当明确开展调查取证的程序、内容、方式和证据的保存方法,并注意证据的使用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问题。 (二)行政执法告知制度,应当明确行政执法告知的内容、适用的执法环节、方式和对象等。 (三)行政执法重大疑难案件听证制度,应当明确重大疑难案件的标准和适用范围,举行听证的程序(包括启动程序、期限和公告等)、参与听证的人员(包含主持人和书记员回避规定)、听证报告的运用等。 (四)行政执法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应当明确重大疑难案件的的标准和适用范围,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范围、利害关系人的回避申请与决定、集体讨论的议事规则、集体讨论结果的运用等。 (五)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应当明确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负责进行法制审核的机构、提交审核的材料清单、审核的时限以及审核结果的应用等内容。 (六)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应当明确异地行政执法的适用范围、申请和执行协助的主体、程序、费用负担、有关协助机制和执法责任承担的划分等。 四、完成时间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2017年11月20日前完成本机关上述行政执法制度的制定工作,并于11月30日前将行政执法相关制度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送至城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办A410办公室),联系人:高丹凤,电话:4840823。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执法制度是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南宁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方案(2017-2020年》,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有利于规范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目标的保障。因此,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高度重视有关执法制度的建立健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明确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按时完成行政执法制度建立完善工作。 (二)依法科学制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本机关的执法工作实际和所承担的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有关制度的具体内容,提高制定质量,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并且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在制定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要及时征询城区法制办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切实抓好落实。行政执法制度建立后,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觉严格遵守和执行,确保有关制度落到实处,切实将各项执法活动置于法律和制度框架下,真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严格制定程序。行政执法重大疑难案件听证制度涉及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其制定程序应当遵守《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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