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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江南区政府文件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6-13 | ||
江府办〔2017〕76号 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江南区政府文件和规范性文件 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根据国务院、自治区文件清理工作部署以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南宁市人民政府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南府办函〔2017〕24号)要求,经城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城区政府现行有效的文件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江南区人民政府文件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江南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组长: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江南区法制办主任 成 员:政府办、保密局、编办、档案局、发改局、经信局、统计局、教育局、科技局、文体局、卫计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人社局、住建局、城管局、农林水利局、交通局、旅游局、食药监局、工商质监局、环保局、安监局、司法局、法制办分管领导。 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清理办”),办公室设在城区法制办。清理办分为审核组和综合组,审核组由城区法制办负责,主要负责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清理意见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综合组由城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主要负责城区政府文件、规范性文件的统计、登记、汇总工作和协调保障、上下对接、请示、汇报工作。工作人员主要从成员单位临时抽调,抽调人员原则上脱产参加清理工作。 二、清理范围 (一)2016年以前(江南区人民政府成立以来,即1979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以江南区人民政府及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文件; (二)江南区人民政府2016年12月31日前(江南区人民政府成立以来,即1979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区政府工作部门(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2016年12月31日前(江南区人民政府成立以来,即1979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文件和规范性文件。 三、责任单位 (一)城区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制定的文件,由起草或者实施的部门负责清理,提出清理意见(部门联合起草或者共同实施的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工作部门(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单独发布的,由制定部门自行清理,属部门联合发布的,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清理。撤销、分立、合并及职能转移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承受其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 四、清理内容 (一)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文件,或者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文件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有效期已满或者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的; (三)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发生变化的; (四)与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不符的; (五)与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权力清理相关决定不符的; (六)规定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措施的; (七)不适应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需要的; (八)主要内容与同位阶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矛盾,或者内容重复的; (九)制定主体不符合《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的; (十)其他与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决定、工作部署等明确提出清理要求的。 各涉及成立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的文件清理规范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议事协调机构清理和规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7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议事协调机构清理和规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府办〔2015〕3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清理步骤 本次文件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中央及自治区、南宁市明确规定完成时限、要求的专项清理任务,按照专项清理工作要求完成: (一)自查摸底阶段(4月10日至6月30日) 1、综合组负责对以江南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全部文件进行汇总、登记,填写政府文件汇总登记表(附件1)和政府规范性文件汇总登记表(附件2); 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制定的文件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汇总、登记,填写部门文件汇总登记表(附件3)和部门规范性文件汇总登记表(附件4)。 (二)提出清理意见阶段(7月3日至7月31日) 1、城区清理办将政府文件汇总登记表以光盘形式反馈给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汇总登记的文件进行逐件清理,提出保留(含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属于规范性文件且拟保留的,还应当按照《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限。 2、对政府文件的初步清理意见,有关单位须填写政府文件初步清理意见表(附件5),并同时将电子版刻录成光盘,于7月31日前报城区清理办。初步清理意见表一文一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三)清理审查、审定阶段(8月1日至11月30日) 1、审核组负责组织对各单位报送的政府文件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于10月31日前将清理意见报城区政府审定。 2、审核组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报送的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附件6)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将清理结果反馈给单位。清理结果经单位负责人集体审议后,于11月30日前报城区清理办备案。 (四)统一公布清理结果(12月20日) 1、城区政府向社会公布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以及废止的文件目录。 2、城区政府工作部门(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向社会公开有效的部门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社会公开有效的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4、政府文件清理目录由城区清理办制作,经城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城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公布。 凡未被列入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此次清理工作是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转变政府职能、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大举措。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各责任单位高度重视,提高认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专人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根据清理要求,对每一份文件进行研究,提出清理意见;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在提出清理意见时,应当充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根据需要也可以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评估或研究。 (二)精心组织、规范程序。各单位要摸清本单位制定或实施的文件底数,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开展清理工作,做到清理不留死角、不存遗漏。清理涉及规范性文件的,各单位应当按照《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落实征求意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欢迎社会各界尤其是行政管理相对人通过各种途径对规范性文件清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保证清理工作的质量。清理涉及涉密文件的,应当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办理。 (三)强化督导、确保实效。城区清理办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将清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体系,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导和跟踪落实,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清理工作于2017年底前完成。 附件:1.政府文件汇总登记表 2.政府规范性文件汇决表 3.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文件汇总登记表 4.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汇总 登记表 5.政府文件初步清理意见表 6.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文件初步清理意 见表 2017年6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