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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13-06-10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府办〔2013〕35号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城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江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江南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3月18日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6日

 

 


江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严格组织实施程序,保障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南宁市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本级和上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城区国有投资(建设)公司融资建设资金、城区财政承诺借贷或者偿还债务的政府性融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部门合理分工、协同共管的原则;

(二)坚持以评审控制概算,以概算控制决算;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城区发改局为城区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前期审查、动态管理、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经信、财政、环保、住建、城管、交通、农林水、国土、规划、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城区发改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投资项目规划,并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由其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规划项目纳入项目库储备,项目储备库应及时调整、补充,滚动管理。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六条 申请列入项目库储备的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或项目前期工作单位)、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拟建地址、估算投资、资金来源、建设计划、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已完成前期工作相关资料;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按要求提出项目计划建议,城区发改局牵头收集汇总项目情况,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预审筛选,提出储备项目计划,报城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对于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可优先安排前期工作经费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  对于各种向上级申报的政府资金投资项目,必须由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联合城区发改局共同申报或经发改局提出意见后按程序申报;需要城区配套资金的,必须征求财政局意见。

第九条  对于中央、自治区、南宁市安排或批复的建设项目,由城区发改局负责收集汇总并经城区财政局会审,共同上报城区政府核审同意后批次下达。

第十条  对于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含一事一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基本落实项目建设用地或选址,由城区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上报城区政府通过后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经城区发改局征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等意见后上报城区政府准批,涉及上级政府或部门审批的,投资计划批准程序调整。

 

第三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原则上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申请上级补助需要审批项目建设方案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按上级相关要求组织申报或审批。

第十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原则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分别向规划、国土资源、节能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节能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手续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证明或者评估意见。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工程投资概算的依据。

初步设计工程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单项工程建设规模超出原批复5%、投资超出原批复10%,或者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五  城区发改局负责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实际需要按要求由具有咨询评估资格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超出城区发改局审批权限的,由城区发改局审核转报上级审批或直接由项目单位上报上级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初步设计审批同)。

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审查工作。

十六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并向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初步设计应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概算、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发改部门负责审查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前须由具有资格的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评审。经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应作为下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和实施阶段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十  项目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预算。

工程建设必须执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在进行施工图设计之前,项目单位应当先委托有关审查机构审查勘察文件,建设部门对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予以备案。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不得作为设计依据,设计单位不得使用。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关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文件,建设部门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予以备案。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施工图备案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已完成备案的施工图纸,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并进行审核,核定的最高限价及工程量清单交项目单位作为工程招标或者工程发包的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不得超过已核定的项目总概算。

第十项目审批部门可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审批程序,可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九条  其他部门应当根据规定完成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工作,可适当优化审批环节,采取统一、联合、集中等方式进行审批。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确定项目法人,采取项目法人责任制,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代建制。由发改、财政、住建、监察、审计等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开展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城区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招标。法律法规规定不公开招标的,从其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调整。但由于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了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变动等方面的重大变化和重大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单位应向原审批部门申请算或对项目投资进行变更

(一)对于单项工程总造价200万元以上项目概算增幅超过原批复概算的10%的,或工程造价不足200万元但概算增幅超过2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将变更方案及相应造价文件报送原概算审批部门,属城区投资的,由原概算审批部门组织住建、财政、规划、审计等相关部门共同核或委托有资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审,并报政府同意后;属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审批的项目,必须报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原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对于单项工程造价变更数额不足2万元的,由项目单位组织城区财政局、主管部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现场查勘,按相关规定签证认可后实施。变更数额超过2万元(含2万元)以上但又未达到调整概算要求的,由项目单位组织监察、财政、发改、住建、主管部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现场查勘,经现场查勘各单位一致同意并形成洽商记录连同变更的项目预算、相关材料报送城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因施工紧急需要须简化变更手续的,由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请示城区政府同意后实施变更,但应在15天内补办有关书面申报手续。

项目调或造价变更后所增加投资按原渠道申报追加或多渠道解决。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有未按以上规定增加工程量或变更设计的,财政部门不予核拨增加工程部分的工程款,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项目单位或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要求建成后,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工程结算由城区审计局负责审核。

审计部门根据需要可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或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工程结算审核,也可通过公开招标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属委托审核工程结算所发生的费用,纳入各项目成本。

审计部门出具的审核结论及处理意见,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和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的依据。

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与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在竣工决算审核完毕后由使用单位及时办理物业权属登记。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明确国有产权归属。

二十六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运营后,城区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后评价,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单位应当将投资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制度。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规范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申报与使用。城区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前期工作经费纳入城区年度财政预算,在城区财政局建立专账进行统一管理。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对象主要是政府投资储备库项目,支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测量、初步设计、环评、总平设计、单体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作环节的编制、评审、招标及相关报批等方面的费用。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各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城区发改、财政等部门根据项目申报力度与轻重缓急批次安排,报请城区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前期工作经费安排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更改前期工作的目标要求与内容,对确属主要研究内容和目标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必须做出调整的,由发改、财政部门确认,按原程序报批。

对于符合招投标范围和内容的前期工作,项目承办单位应按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并签订规范化的合同。

前期工作单位根据工作进度或用款计划,向城区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局根据合同等相关约定及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拨付。

对批准建设的项目,其前期工作经费应列入批准的项目概算内,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在落实建设资金以后,从项目总投资中扣还,滚动使用。对已开展前期工作但未建设项目,两年内由审计部门牵头,发改、财政等部门配合,对项目已安排前期工作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审核结算,结算结果报城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备存。对当年未完成的前期工作,其前期工作经费可结转下年使用。

对评审未通过的前期工作,要按评审结论,由原前期工作承担单位继续完成,增加的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负担。

城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挪作他用、虚报冒领项目前期经费,除将资金全额收缴以外,同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控制价由项目单位报财政局进行编制。

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或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工程预算审核,也可通过公开招标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属委托审核工程预算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并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财政部门出具的预算审核结论或预算控制价,作为建设工程招标的依据。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按照工程施工合同及进度拨付资金。合同内工程进度款按合同价的80%、合同外按60%的价款安排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并经审计部门审定结算后,按结算价的95%进行结算,并预留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满且未出现质量问题后,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确认后再拨付质量保证金。凡申请拨付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必须向城区政府申报,申报时应附以下资料

(一)申请合同内建筑安装工程款应附资料:项目单位向城区政府提出支付请求请款报告、施工单位编制的已完工工程预算及清单(加盖公章)、监理单位填制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施工单位向项目单位出具的请款书、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书(申请第一笔工程进度款时所需附件)、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及工程结算书(申请工程结算尾款所需附件)。

(二)申请项目前期报建及设计、监理等相关费用支出应附资料:项目单位向城区政府提出支付请求的请款报告、中标通知书、相关费用合同书或收费部门的缴款书等。

(三)申请增加工程量进度款应附资料:项目单位请款报告、工程量洽商记录(需有城区各相关部门签证)、施工单位出具工程预算书或审计部门出具的工程结算书。

城区财政部门严格依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审核项目建设资金的支付申请,经城区政府审批同意支付的项目资金,在取得施工方开具的完整、正确的建筑业发票后,即可办理资金拨付。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与其他出资人或单位自筹资金拼盘的项目,各方资金应根据工程进度按比例同步到位,并同步使用。

 

第六章  项目监督检查

 

条  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进行监督检查。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提出、前期准备、工程实施、招标投标、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程决算、资产移交等进行全程监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三十四条  城区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十五  城区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

  城区住建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中建设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理等进行监督管理。

三十七  城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情况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有计划地进行跟踪审计。

三十八条  城区监察局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行政违纪行为。

三十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在提供咨询评估、勘察设计、财物审计、造价审核等服务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由城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向该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建议停业整顿、降低或者撤销资质等处罚,三年内禁止其从事城区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中介服务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探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和自治区、南宁市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十二  本办法由城区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负责解释

四十三  本办法自2013年6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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