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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梳理
来源:   作者:   时间:2013-04-17
 

附件1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表

 

单位名称

江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体性质

行政

机关

编制数

10

主体法律

依据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一章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燃气行业管理工作

3、《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城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路幅红线宽度20米以下道路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对本辖区内单位庭院、居住区的园林绿化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4《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产管理的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下属机构名  

 

江南区村镇建设管理站、江南区燃气管理站、江南区园林绿化管理所、江南区房屋管理所

主体性质

受委托

组织

 

编制数

 

 

 

23

 

派出机构名  

 

编制数

 

 

主体法律

依据条款

 

 

附件2:

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实施单位名称:江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行政许可(共 3项)

1、项目名称:工程预(概)算造价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及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下(含15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章第七条

2、项目名称:路幅红线宽度20米以下道路和城区级公园、居住小区、单位庭院、居民庭院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法律依据:《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3、项目名称:路幅红线宽度20米以下道路和城区级公园、居住小区、单位庭院、居民庭院临时占用20平方米以下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法律依据:《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二、非行政许可(共 1项)

项目名称:工程预(概)算造价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及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下(含15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第三条

三、行政处罚(共1项)

   项目名称:违法建设

   处罚种类:责令停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章第六十四条

四、行政征收(共  项)

五、行政强制(共  项)

六、行政裁决(共  项)

七、其他行政行为(共2项)

1、项目名称:本辖区燃气行业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

2、项目名称: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法律依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

 

附件3

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表

 

实施单位名称:江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办理机构

程序、要求和时限

执法责任

备注

行政许可

1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住建局

材料齐全13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2

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住建局

材料齐全7个工作日

 

3

临时占用20平方米以下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住建局

材料齐全7个工作日

 

非行政

许可

4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住建局

材料齐全13个工作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5

违法建设

住建局

 

 

 

行政征收

 

 

 

 

 

 

行政强制

 

 

 

 

 

 

行政裁决

 

 

 

 

 

 

其他行政行为

6

本辖区燃气行业管理工作

住建局

 

《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住建局

 

《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3

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表

 

实施单位名称:江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办理机构

程序、要求和时限

执法责任

备注

行政许可

1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住建局

所需材料:一、单位及公建工程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需材料: 1、土地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交复印件);2、地质勘察报告一份;3、经审核的施工图纸一套;4、中标通知书或承发包通知书一份;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定点红线图各一份(验原件交复印件);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开工红线图各一份(验原件交复印件);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监理合同一份;8、项目年度立项批文或批示;9、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书一份、施工单位施工安全专篇一份;10、建筑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凭据一份(验原件交复印件);11、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凭据一份(验原件交复印件);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有关技术人员职称和岗位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12、监理单位资质证书、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监理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13、建设工程劳动保险凭据一份。  二、私人住宅工程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需材料:1土地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交复印件);2经审核的施工图纸一套;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份(验原件交复印件);4规划定点红线图(验原件交复印件);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交副本);6监理合同一份;7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书一份、施工单位施工安全专篇一份;8建筑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凭据一份(验原件交复印件);9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凭据一份(验原件交复印件);10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有关技术人员职称和岗位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11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或监理人员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程序: 1、申请人提出办理申请并领取及填写相关申请材料;2经办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如:受理回执单);3受理申请后,由村建站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按规定上报局领导审核。准予许可的,于13个工作日内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由经办人告知申请人受理结果及原因。

时限:13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2

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住建局

所需材料:一、因建设需要移植、修剪、砍伐树木的: ①申请书; ②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 ③规划部门审定的总平面规划图(复印件); ④规划部门审定的建设红线图(复印件); ⑤树木位置平面示意图; ⑥其他相关文件(复印件)。

二、因绿化改造需要移植、修剪、砍伐树木的: ①申请书; ②经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复印件); ③树木位置平面示意图。

三、死树、危树及其他缘由需要移植、修剪、砍伐树木的: ①申请书; ②树木位置平面示意图。

程序:1、申请人提出办理申请并领取及填写相关申请材料;2经办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如:受理回执单);3、受理申请后,由绿化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按规定上报局领导审核。准予许可的,于7个工作日内颁发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由经办人告知申请人受理结果及原因。

时限:7个工作日

 

3

临时占用20平方米以下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住建局

所需材料:一、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的:①申请书;②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③规划部门审定的建设红线图(复印件);④占用绿地平面示意图;⑤其他相关文件(复印件)。二、其他原因临时占用的:①申请书;②有关部门的相关批文(复印件);③占用绿地平面示意图。

程序:1、申请人提出办理申请并领取及填写相关申请材料;2经办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如:受理回执单);3、受理申请后,由绿化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按规定上报局领导审核。准予许可的,于7个工作日内颁发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由经办人告知申请人受理结果及原因。

  时限:7个工作日

 

非行政

许可

4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住建局

所需材料:一、单位及公建工程所需材料:①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质量监督机构出具);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份(参加验收五方签章;备案表在办证大厅领取);③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提供);④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原件留复印件);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核原件留复件);⑥工程竣工报告(施工单位签章);⑦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单位签章);⑧工程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勘察单位签章);⑨  工程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设计单位签章);⑩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2份(参加验收五方签章;意见书在办证大厅领取);? 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核原件留复印件);?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核原件留复印件);?环保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核原件留复印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签署);?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提供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有效凭证材料;?节能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其他有关文件。二、私人建筑工程所需材料:①《开工证》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②   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到城区办证大厅领表,一式两份);③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到城区办证大厅领表,一式两份);基础及每层梁、板、柱混凝土试块试验报告;钢筋取样试验报告;④建设工程监督记录;⑤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⑥甲、乙双方结算证明;⑦房产测绘报告(验原件交复印件);⑧   如超面积建设出具有关部门处罚证明;⑨南宁市规划局工程规划竣工备案表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⑩身份证、户口簿一份(验原件交复印件);?门牌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交复印件);?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原件)。

程序:1、申请人提出办理申请并领取及填写相关申请材料;2经办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如:受理回执单);3、受理申请后,由村建站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按规定上报局领导审核。准予许可的,于13个工作日内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由经办人告知申请人受理结果及原因。

时限:13个工作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5

违法建设

住建局

 

 

 

其他行政行为

6

本辖区燃气行业管理工作

住建局

 

《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住建局

 

《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