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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区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梳理
来源:   作者:   时间:2013-04-17
 

附件1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表

 

实施单位名称:南宁市江南区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

单位名称

江南区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

主体性质

机关法人

编制数

12

主体法律依据条款

1、《南宁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2、《南宁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3、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4、……(行政处罚定)。

下属机构名称

江南区城镇企业管理站

主体性质

业法人

编制数

7

派出机构名称

 

 

编制数

 

主体法律依据条款

 

 

附件2:

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实施单位名称:南宁市江南区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

一、行政许可(共2项)

(一)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法律依据:《南宁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市、县(城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是项目核准机关,其中市、县(城区)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管理部门是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机关。

(二)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法律依据:《南宁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投资主管部门为项目备案机关。其中,市、县(城区)人民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管理部门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机关,市、县(城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为其他项目的备案机关。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共1项)

南宁市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零售)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四条 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三、行政处罚(共2项)

1、酒类流通管理执法。

2、屠宰管理执法。

附件3:

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表

 

实施单位名称:南宁市江南区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办理机构、岗位

程序、要求和时限

执法责任

备注

行政许可

1

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经信局窗口

1、项目申报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2、收到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核准申请材料后,如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核准受理通知书,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和补充相关材料,收到符合条件申请材料后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核准受理通知书。

3、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4、在进行初审审查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5、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议。

6、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项目核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项目初审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7、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书面核准意见,同时报送上级项目核准机关和抄送相关部门。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报送上级项目核准机关和抄送相关部门。

8、项目申报单位对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依据《南宁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进行审查:

1、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地区布局合理;

5、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6、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7、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8、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9、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

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经信局窗口

1、项目申报单位提交项目申请备案报告;项目备案登记表;项目申报单位的企业法人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原件备验;属联合建设的项目,提交联合建设协议或合同复印件,原件备验;属国家规定实行企业资质管理的项目,提交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原件备验。

2、收到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备案材料后,如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向项目申报单位发放备案受理回执单;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要求,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和补充相关材料,收到符合条件申请材料之后向项目申报单位发放备案受理回执单。

  3、对材料齐全并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备案的书面答复;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备案的书面意见书,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4、项目申报单位对备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依据《南宁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三、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四、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五、是否属备案项目。

 

非行政许可

3

南宁市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零售)

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经信局窗口

1、酒类经营者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2、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颁发《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

  3、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进行审查:

1、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2、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

3、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

4、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5、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6、 酒类经营者销售酒类商品应明码标价,诚实守信。

7、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8、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行政处罚

4

待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