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  江南区政务信息网  江南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首页  机构职能 政策文件 工作动态 人事信息 联系方式
  当前位置:  首 页 >> 信息公开目录 >> 工作动态 >> 通知公告公示
江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梳理
来源:   作者:   时间:2013-04-16
 

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实施单位名称:江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 行政许可(共1项)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九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1. 行政处罚(共 3项)

可予以行政处罚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

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七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一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

  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六十条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的罚款……”

 

法律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表

 

实施单位名称:南宁市江南区安监局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办理机构、岗位

程序、要求和时限

执法责任

备注

行政许可

1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

江南区安监局行政大厅办证窗口

程序:提交材料—材料齐全—受理—审查合格—现场审查—审批发证。

要求: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实行专店或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相对独立,并于其他专柜保持一定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标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份);(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工商核准企业名称;(3)企业场地合同原件;(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业主身份证;(5)烟花爆竹销售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原件在办证期内需要交由我局审查);(6)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凭证。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执法责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行政许可审批

 

 

 

 

 

 

政许处罚

3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或经营)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治安管理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南区安监局

程序:按行政处罚规定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行政征收

 

 

 

 

 

 

行政强制

 

 

 

 

 

 

行政裁决

 

 

 

 

 

 

其它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表

 

实施单位名称:南宁市江南区安监局

单位名称

南宁市江南区安监局

主体性质

政府执法部门

编制数

8人

主体法律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下属机构名称

 

主体性质

 

编制数

 

派出机构名称

 

 

编制数

 

主体法律依据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