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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征〔2018〕第7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沙井街道办事处片区 |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7-06 |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依据《沙井街道办事处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沙井街道办事处片区旧城改造项目。 (二)项目概况:沙井街道办事处片区旧城改造项目位于沙井街道中心区,东临沙井大道,西靠仁和路,南至南站大道,北至云桂高铁,土地级别分别为:工业四级,住宅五级,商业五级。 二、房屋征收范围 五一西路:36-1、38(沙井幼儿园、沙井小学)、39-2、42、 42-1、42-2、42-3、42-4、42-5、42-6、42-7、42-8、42-9、42-10、42-11、44、48(原金鸡路19号,不含广西壮族自治区糖酒副食品公司9号、10号仓库)、48-1、50、56、56-6(广西农村信用社); 沙井圩旧街:12、14-1、17、18、19、21、22、23、24、25、26、27、28、29、31、32、40(原35号)、41、43、46、53、58、61、63号; 沙井圩新街(沙井新街、沙井市场):1(沙井菜市街1号)、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号。 沙井圩市场、南宁市城郊沙井供销社(五一西路60号、杨城百货)、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办人民武装部、广西壮族自治区糖酒副食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江南区公路管理处等单位房屋及附属物。 上述房屋征收范围内的门牌如有出入或遗漏,以及所列门牌内房屋、附属物的具体界线,均以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蓝线图最终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从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用途;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抵押权登记; (四)办理工商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增加补偿。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沙井街道办事处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房屋征收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房屋征收部门: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八、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 九、征收办公地点:江南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地址:福建园33-1号)。 十、征收咨询联系方式:0771-4871751。 十一、监督电话:0771-5521511。 逾期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宁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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