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具拆迁证明
办理条件:
被拆迁人应提供补偿安置协议书原件和身份证(核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代办人办理的须持有产权人委托书。
被拆迁房屋所有权共有人在二人以上(含二人),而要求拆迁证明只写一人(或少于共有人人数)的,其他共有人必须到场签字、画押,或者出示公证机关的相关公证文书、其他法律文书;被拆迁房屋所有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被拆迁人年事已高,无法亲自办理的,可由其亲属代为办理,代理人必须出示代理人本人和被拆迁人身份证原件。
被拆迁人已故的,继承人需提供有效法律继承文书。
留存协议书、身份证及相关材料复印件。
二、开具不在征地拆迁范围证明
办理条件:
当事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核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代办人办理的须同时提交产权人身份证及委托书。申请人在三日内到本办领取开具的证明。
房屋共有人在二人以上(含二人),由其中一人前来办理的,必须出具所有共有人身份证原件。
房屋所有权人(含共有人)无法亲自办理,需他人代理的,代理人必须出示代理人本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含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公证机关的相关公证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书。
留存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及相关材料复印件。
三、办理范围
1、2003年以前(含2003年)已发布拆迁公告的项目,由相关人持本指南中告知的相关材料到南宁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办理。
2、2004年后(含2004年)发布公告的,除部分项目由南宁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办理外,其余项目由所辖城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办理。
四、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福建园33-1号
办理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令时)、2:30-5:30(冬令时)
联系电话(传真):0771-49716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