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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有关征地拆迁证明办事指南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5-08
 

服务事项名称: 开具有关征地拆迁证明办事指南
服务事项依据:

 

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6号公告)

南宁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服务事项对象:

被征收人

服务事项标准

及流程:

 

一、开具拆迁证明

  办理条件:

  被拆迁人应提供补偿安置协议书原件和身份证(核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代办人办理的须持有产权人委托书。

  被拆迁房屋所有权共有人在二人以上(含二人),而要求拆迁证明只写一人(或少于共有人人数)的,其他共有人必须到场签字、画押,或者出示公证机关的相关公证文书、其他法律文书;被拆迁房屋所有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被拆迁人年事已高,无法亲自办理的,可由其亲属代为办理,代理人必须出示代理人本人和被拆迁人身份证原件。

    被拆迁人已故的,继承人需提供有效法律继承文书。

    留存协议书、身份证及相关材料复印件。

 

二、开具不在征地拆迁范围证明

  办理条件:

  当事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核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代办人办理的须同时提交产权人身份证及委托书。申请人在三日内到本办领取开具的证明。

    房屋共有人在二人以上(含二人),由其中一人前来办理的,必须出具所有共有人身份证原件。

    房屋所有权人(含共有人)无法亲自办理,需他人代理的,代理人必须出示代理人本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含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公证机关的相关公证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书。

    留存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及相关材料复印件。

   

三、办理范围

    1、2003年以前(含2003年)已发布拆迁公告的项目,由相关人持本指南中告知的相关材料到南宁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办理。

    2、2004年后(含2004年)发布公告的,除部分项目由南宁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办理外,其余项目由所辖城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办理。

 

四、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福建园33-1号

    办理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令时)、2:30-5:30(冬令时)

    联系电话(传真):0771-497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