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研究提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城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拟订城区教育体制改革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 统筹管理使用城区教育经费;负责制订城区教育经费使用安排计划和审核教育基建立项;监测城区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内外对城区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和教育捐资。
(三)负责城区九年义务教育的学校和幼儿园(除市级实验学校和盲聋哑学校外)的管理;对辖区内社会力量办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进行审批、管理和指导,对辖区内企业办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进行管理和指导;负责所属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对小学、幼儿园的设置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原则,拟订新建小学、幼儿园方案,对区属小学、幼儿园组织实施技术装备规划及有关规范标准;组织实施区属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会同市教育局,负责对本辖区内新增设的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进行规划,并代表城区政府进行建设和管理。
(五)指导辖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学前教育工作的实施、督导和评估;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社会力量办学工作;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招生总量,负责划分区属小学招生地段,完成所属小学、幼儿园的招生计划;负责组织审核申报所属小学、幼儿园的设置、更名、撤销和调整;审定所属小学的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制订城区教学工作计划。
(六)规划并指导所属小学、幼儿园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统筹规划推进社区教育工作。
(七)主管区属小学、幼儿园教师工作;负责教职工的管理、教育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引进教师考核工作;负责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贯彻执行小学、幼儿园的编制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规划、指导在职校长、教职工的继续教育工作。
(八)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今后从企业分离出来的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的接收,并对其进行改造和管理。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精神,负责对本辖区内社会力量办教育短期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
(十)负责城区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十一)研究执行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和规划,负责推广普通话、普通话师资培训、普通话水平测试和规范社会用字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的语言文字应用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十二)领导城区教育局教研室、资助办公室开展工作。
(十三)承办城区政府和南宁市教育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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