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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民办学校(园)终止审批办事指南 |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4-10 | ||
事项名称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终止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通知登记机关,并予以公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按规定进行了财务清算。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七条,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对学校的财产按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了清偿和处置。 (二)民办学校举办者提出终止办学申请报告; (三)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提供财务清算报告; (四)在校学生安置情况报告(学生分流报告); (五)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终止的会议纪要(原件,各成员签字按手印,举办者盖章); (六)有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附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 (七)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终止的决议(原件,各成员签字按手印,举办者盖章); (八)《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提交原件); (九)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除特别要求外均应提交一式1份,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提交原件核验。
2.受理:受理窗口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补齐的全部内容; 3.审查:受理终止办学申请后,南宁市江南区教育局组织相关股室和评议委员会提出评议意见。 4.颁发批准证书:南宁市江南区教育局对同意终止办学的民办学校,发给终止办学批准书;对不同意终止办学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5.取得终止办学批准书后相关手续办理流程 (1)江南区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江南区政府A座2楼)。 (3)江南区公安局:注销学校(幼儿园)相关公章(江南区政府正大门旁江南区公安分局)。 (4)江南区物价局:注销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备案(江南区政府A座14楼1418室)。 (5)江南区食药局: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登记(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7-9号窗口)。 2.承诺办结时限:28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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