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办学校(幼儿园)变更(校长、法人、园长)的审批
1.变更登记表(一式2份);
2.变更后民办学校(幼儿园)章程(章程需提供原件,各成员签字按手印,盖章;)。
3.变更申请报告(原件)。
4.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提供财务清算报告
5.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变更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园长、校长)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原件,参会人员签字和盖章)
6.提供拟变更的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园长、校长)资格证明文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1)变更的是个人的,提供拟变更的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园长、校长)的身份证、学历文凭、专业技术职称证、个人简历、单位对其本人的鉴定;
(2)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7.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除上述材料外另需提交捐赠者基本情况、捐赠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捐赠公证文书,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8.有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附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
9.《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提供原件审核,交复印件1份)
10.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除特别要求外均应提交一式1份,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提交原件核验。
(二)民办学校(幼儿园)变更办学地址所需材料
1.民办学校办学地址变更申请书;
2.民办学校办学地址变更登记表;
3. 修改后的学校(幼儿园)章程(原件,各成员签字按手印,盖章);
4.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讨论关于变更学校办学地址的会议纪要或决议(参会人员签字,学校盖章);
5. 变更后办学场所、设施设备符合设置标准的证明文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1)产权证明:自有校舍的提交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校舍的提交租赁协议书,租期中小学不少于6年,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不得少于3年,幼儿园不得少于10年。
(2)安全证明:校舍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检验、消防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证明文件;
(3)卫生证明:开办食堂的须提供卫生许可证。
(4)仪器、器材、设备等证明材料,属于租借的须另提交租借协议书,并载明产权。
6.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收原件)
7. 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除特别要求外均应提交一式1份,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提交原件核验。
(三)变更办学层次、类别所需材料
1.民办学校变更办学层次、类别申请书和变更登记表(一式2份)。
2.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讨论关于变更学校办学层次、类别的会议纪要或决议(参会人员签字,学校盖章)。
3. 学校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
4. 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原件,各成员签字按手印,举办者盖章);
5. 与拟变更层次、类别相适应的办学场所有效证明文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1)产权证明:自有校舍的提交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校舍的提交租赁协议书,租期中小学不少于6年,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不得少于3年,幼儿园不得少于10年。
(2)安全证明:校舍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检验、消防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证明文件;
(3)卫生证明:开办食堂的须提供卫生许可证。
(4)仪器、器材、设备等证明材料,属于租借的须另提交租借协议书,并载明产权。
6.变更办学层次、类别涉及到专业变化,增加了新的专业类别,如“XXX初级中学”变更为“XXX完全中学(初中、高中)”,除提供以上1-6条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1)学校新增专业申请表
(2)新增专业教学计划(原件);
(3)新增专业任课教师情况一览表;
(4)新增专业任课教师学历身份证、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查原件,留复印件);
7.《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8.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除特别要求外均应提交一式1份,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提交原件核验。
(四)变更学校名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到民政局进行名称核准);
2.变更学校(幼儿园)名称审批表;
3.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讨论关于变更学校名称的会议纪要或决议(原件,参会人员签字按手印)。
4.变更后的学校章程(原件,各成员签字按手印)
6.《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7.如变更后的学校名称涉及到专业变化,增加了新的专业类别,如“XXX文化培训学校”变更为“XXX文化艺术培训学校”,除提供以上1-6条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学校新增专业申请表;
(2)新增专业教学计划(原件);
(3)新增专业任课教师情况一览表 (原件);
(4)新增专业任课教师学历身份证、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查原件,留复印件);
(五)民办学校合并、分立的审批
1.合并、分立变更登记表(一式2份);
2.合并、分立后民办学校(幼儿园)的章程;
3.举办者提出学校合并、分立申请书(原件)。
4.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提供财务清算报告
5.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合并、分立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原件,参会人员签字和盖章)。
6.学校合并(分立)后资产处置意见书或协议书。
7.有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附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
8.《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原件1份)
9.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除特别要求外均应提交一式1份,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提交原件核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