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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注意啦!请在 2017年12月31日前更换新版营业执照。 |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9-07 | ||
尚未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注意啦!请在 2017年12月31日前更换新版营业执照。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自治区工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一照一码”企业营业执照换发工作的通知》(桂工商办发〔2017〕104号)等文件精神,持续加快推进“六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任务如期完成,为“多证合一”改革打下坚实基础,现就各类企业营业执照换发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发营业执照的主体 凡2015年9月1日前在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应当换发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于2015年9月1日后设立或进行过变更登记的企业和已换发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无需换发。 二、换发工作的截止时间 依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过渡期(截止2017年12月31日)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三、办理流程 携带《换发营业执照的申请书》(登记机关领取)、《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至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原件丢失的,可凭声明作废的报纸报样办理。 四、其它 已吊销营业执照和已宣告破产的企业无需换发,可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五、法律责任 未转换的旧登记证(照)在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登记管理部门的旧登记证(照)停止使用,全部改为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发放、以统一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 尚未更换新版营业执照的企业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进行更换,以免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六、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不设过渡期 根据《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简称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不设过渡期。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2016年12月1日之后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换照的、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江南区工商质监局 2017年9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