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 80 周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市政府决定对全市80 周岁以上(含80 周岁,下同)老人发放高龄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按照“低标准、广覆盖、可持续”的总体要求,逐步改善高龄老人生活、健康条件,加快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进老年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整体发展相适应的高龄津贴制度。
(二)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高龄津贴对象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动态管理;保障资金由市级和县、区、开发区级财政按照不同资金渠道分级负担。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确定对象,实行“三级审批、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
三、对象范围
持有南宁市行政区域户口且年满 8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四、实施标准
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群体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100 周岁以上(含100 周岁)的老人,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发放高龄津贴;
(二)90—99 周岁(含90 周岁,下同)的老人,按每人每月100 元标准发放高龄津贴;
(三)80—89 周岁(含80 周岁,下同)的老人,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按每人每月50 元标准发放高龄津贴。各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参照制定本县对80—89 周岁的老人发放高龄津贴的具体办法。
五、资金筹措
全市百岁老人及 90—99 周岁老人的高龄津贴,由市财政全额预算安排;80—89 周岁老人的高龄津贴,由各县区、开发区财政预算安排。
六、保障措施
(一)百岁老人及90—99 周岁老人的高龄津贴,由市老龄办、市财政局作为项目责任单位。市老龄办负责资格审批及预算审核上报、津贴发放、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各县区老龄办、各开发区社会事务(业)局负责申报资料前期审核和人数
统计汇总上报。
(二)80—89 周岁老人高龄津贴的实施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负责制定。
七、发放管理
(一)百岁老人及 90—99 周岁老人的高龄津贴
1.发放期为每季度一次,通过银行社会化发放,即每季度末月进行发放,每次发放3 个月津贴。
2.每季度第2 个月,各县区老龄办、各开发区社会事务(业)局向市老龄办上报百岁老人和90—99 周岁老人增减变动后的汇总数据,市老龄办根据汇总数据向市财政局申请经费。
(二)80—89 周岁老人的高龄津贴
1.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负责制定管理办法。
2.各县区、开发区做好年度统计工作,于每年12 月份将情况报市老龄办。市、县区老龄部门及各开发区社会事务(业)局负责对高龄津贴发放进行监督检查。
八、实施时间
全市 80 周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发放从2014 年1 月1 日起执行。
2013 年12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