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次性告知单
一、参保对象和缴费标准
(一) 参保对象:具有本城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
(二) 缴费标准
1、缴费标准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缴费享受政府补贴,100元补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缴费补贴5元。
2、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即2011年7月1日)年满16--45周岁人员应按年缴费,且到60周岁时要缴满15年以上(含15年)才能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46—59周岁人员可按年缴费,也可往前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往前补缴期间同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3、城镇重度残疾人(指一级、二级残疾)选择100元档次缴费的,由政府全额代缴(即100元);“三无”人员(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城镇低保对象选择1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代缴50元,同时还可享受政府缴费补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缴费补贴5元。(需提供相关证件)
(三)养老保险待遇
1、城镇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即1951年7月1日以前出生)、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参保时不用缴费,即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要参保缴费。
2、养老保险待遇=基础养老金(8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39)。
二、参保时间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中缴费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缴纳本年度养老保险费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参保程序
1、需提供材料
(1)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领取待遇人员还需提供其本人在信用社开办的存折复印件 (原已参保、已领取待遇的除外)各三份;
(2)享受特殊补助待遇的提供相关认证材料:
①重度残疾人员、二级以下残疾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三份;②低保对象:低保中心(民政部门)出具或者认可的相关证明原件;③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五保供养证。
2、办理流程
(1)首次参保:社区居民在户口所在地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
(2)续保:
本城区的居民于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前,可到户口所在地的各社区居委会或劳动保障事务所填写代扣代缴协议,并到信用社各网点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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