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       日期:2014-08-12 10:17

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源地信用

助学贷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贷款”)业务,防范信用风险,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开发银行对生源地贷款工作的要求,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源地贷款,是指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负责管理生源地贷款的自治区、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中心)和各高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资助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协助开发银行对全区生源地贷款业务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二)负责指导和监督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中心)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三)负责建立与各高校的信息联结机制,协调和指导高校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四)负责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归集工作。

第五条 市资助管理办公室(中心)(以下简称市资助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协助自治区资助办和开发银行对所辖县(市、区)生源地贷款业务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监督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中心)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二)负责汇总所辖县(市、区)报告、报表等综合文件并撰写全市生源地贷款专户报告。协调所辖县(市、区)普通高中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和诚信教育活动。

(三)定期召开资助工作总结会,形成会议纪要,组织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中心)工作人员做好贷款催收工作,检查不良贷款催收情况,发现问题,形成报告,逐级上报。

第六条 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中心)(以下简称县资助办)主要职责:

(一)建立与借款学生就读学校、就业单位、家庭等联系制度。通过电话、信件、邮件及上门访问等形式对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进行动态跟踪管理,能够及时获得每个借款学生的信息。

(二)及时、准确地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录入和维护贷款信息。

(三)正确、及时做好对贷款到期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的贷款催收工作。

(四)正确、及时做好对违约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的贷款逾期催收等相关贷后管理工作。

(五)正确、及时办理提前还款、合同条款变更工作。

(六)编写生源地贷款专户报告及逾期收缴月报,并定期逐级上报。

(七)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设立专门档案室,由专人对对贷款和还款学生档案合理管理和归档,档案管理人变动要办好交接手续。

第七条 高校主要职责

(一)对借款学生可能发生学籍异动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准确地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予以维护。

(二)组织借款学生毕业时,及时、准确地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确认学生毕业信息,做好毕业前的还款教育。

(三)定期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工作,通过讲座、征文和演讲比赛等方式对借款学生进行重点教育。

(四)加强与各市、县资助办的信息沟通,配合资助办开展贷款催收工作。

(五)撰写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专户报告。

(六)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贷款和还款学生档案合理管理和归档。

(七)高校要切实制定有效就业措施,提升就业竞争力,帮扶借款学生顺利就业。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变更

第八条 合同变更是指生源地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后,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对已生效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的行为。生源地贷款合同变更主要包括账户变更、身份信息变更、就学信息变更和还款计划变更。

第九条 代理结算行模式下,借款学生发生续贷或其代理结算行账户需变更时,原代理结算行账户统一变更为支付宝账户。账户变更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方式一,流程如下:

1、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前往县资助办办理。

2、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生成支付宝账号。县资助办导出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账户变更单》(见附件1)。变更单一式两份,借款学生和县资助办各留存一份。变更单经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和县资助办负责人审核后生效。

3、借款学生激活支付宝账户后即可生效使用。

(二)方式二,流程如下:

1、借款学生登录学生在线系统填写账户变更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账户变更单》(见附件1),下载打印并签字后邮寄回县资助办。

2、县资助办审核同意后,以邮件、电话等形式通知借款学生;

3、借款学生激活支付宝后即可生效使用。

第十条 身份信息变更指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由于更名或变更身份证号码而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的事项。身份信息变更流程如下:

(一)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持公安部门身份信息变更相关证明到县资助办办理申请。

(二)县资助办现场进行审查,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对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变更。导出并打印《生源地助学贷款身份信息变更申请书》(见附件2),变更单一式两份,借款学生和县资助办各留存一份。变更单经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签字和县资助办负责人审核后生效。

(三)县资助办负责人对变更信息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就学信息变更指借款学生因休学、升学、留级、跳级、退学、开除学籍、出国、转学等原因需要对高校名称、入学年份、学制或毕业年份进行变更的事项。变更流程如下:

(一)高校密切关注借款学生的学籍异动情况,及时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维护学生信息,督促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和信息变更相关证明到县资助办办理申请。

(二)县资助办现场进行审查,核对相关信息,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修改就学信息,导出并打印《生源地助学贷款就学信息变更申请书》(见附件3);变更单一式两份,借款学生和县资助办各留存一份。变更单经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签字和县资助办负责人审核后生效。

(三)县资助办负责人对变更信息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还款计划变更指由于就学信息变更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按原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需要对合同贴息起止日、宽限期和到期日进行变更以调整还款计划的事项。原则上,变更后的还款计划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不能展期。变更流程如下:

(一)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和信息变更相关证明到县资助办办理申请。

(二)县资助办现场进行审查,核对相关信息,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修改贴息起止日、宽限期和到期日,导出并打印《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计划变更单》(见附件4)。变更单一式两份,借款学生和县资助办各留存一份。变更单经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签字和开发银行经办人审核后生效。

(三)县资助办负责人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通过后报开发银行经办人核准。

第十三条 当借款学生退学、被开除学籍或移民出国时,开发银行有权要求学生还清贷款本息。

第四章 贷后监控

第十四条 自治区资助办联合开发银行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市资助办、县资助办做好贷后监控和管理,县资助办具体负责贷后管理及本息催收工作,县资助办要主动联系贷款学生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和贷款学生原就读高中,跟踪学生家庭情况进行管理贷款。同时,县资助办通过教育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保持与高校、学生和就业单位的联系,督促学生按期归还贷款和付息。

第十五条 县资助办负责定期(至少每学期一次)与借款学生、学生家庭的联系和沟通,了解借款人就读、就业及经济收入情况,形成联系记录并录入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县资助办发现借款方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情况应研究处理,并向自治区资助办和开发银行报告。

第十六条 县资助办经办人每年6月底和12月底统计分析本县学生还款、利息支付、存在风险等情况,对贷款进行分析预测,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撰写本县资助办的助学贷款专户报告,经县资助办负责人审核后通过系统上报自治区资助办,自治区资助办审核后报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同时,县资助办将助学贷款专户报告以文件的形式上报市资助办。

第十七条 市资助办每年1月初汇总所辖县(市、区)提交的助学贷款专户报告,编写全市助学贷款专户报告以文件的形式上报自治区资助办。

第十八条 高校每年3月初统计分析本校生源地在广西的助学贷款学生还款、利息支付、存在风险等情况,撰写本校的助学贷款专户报告并报自治区资助办。

第十九条 自治区资助办经办人汇总各县资助办的专户报告,在系统内编写全区项目资产专户报告,自治区资助办负责人审核后报开发银行。

第二十条 专户报告主要分为两个部分:

(一)基本情况,描述借款学生总体情况,合同签订、贷款使用、本息偿还的基本情况,填制助学贷款逾期情况统计表。

(二)合同执行中存在的风险及建议,根据合同的执行情况将已发生的问题和预计发生的问题,以简单明了的语言准确地表述清晰,尤其要具体分析借款学生毕业后风险并提出跟踪管理措施。

专户报告模板见附件5,并可从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中导出。

第二十一条 县资助办对有明显违反借款合同行为的学生,应及时向开发银行申请采取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和提前回收贷款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高校应动态跟踪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对借款学生可能发生的休学、留级、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伤残、死亡、失踪等学籍异动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准确地在生源地管理系统内予以维护。

第二十三条 当借款学生因出国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时,高校应及时与县资助办联系,督促学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方可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四条 借款学生入学后,高校应利用征文、讲座和演讲比赛等方式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加强借款学生诚信意识。

第二十五条 借款学生毕业时,高校必须组织学生进行毕业确认工作。毕业确认流程如下:

(一)方式一,高校登陆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进入“毕业确认”模块,导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毕业确认表》(见附件6)交学生填写并签字确认,确认表一式2份,由借款学生和高校各留存1份,高校根据学生填写的毕业确认表在系统中录入学生的就业信息。

(二)方式二,借款学生登陆学生在线系统,更新个人就业信息、联系信息,并提醒县资助办确认,县资助办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确认后,由高校登陆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进入“毕业确认”模块,导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毕业确认表》(见附件6)交学生签字确认,确认表一式2份,由借款学生和高校各留存1份。

(三)同时高校应提醒学生若信息发生变动需及时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更新个人信息,县资助办应定期登陆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对学生个人变更信息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高校应对学生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诚信教育及还款培训,确保学生清楚贷款本息偿还的方式和流程。向毕业学生讲解还贷事宜和办事流程,要求学生毕业后将新的联系电话、地址等联系方式及时告诉生源地所属的县资助办,以便还贷联系。

第五章 逾期催收

第二十七条 当借款学生出现逾期时,县资助办要采取有效措施催缴逾期贷款本息,催收次数每月不应少于1次。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积极与贷款逾期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联系,了解其工作、生活和收入情况,查明逾期的原因,督促其尽快还款。

(二)发挥当地政府组织优势,组织共同借款人所在村委会(居委会)或单位督促共同借款人还款。

(三)通过当地中小学学区划片管理途径了解学生目前动态。

(四)通过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法律程序催还逾期贷款本息。

(五)建立违约通报机制。一是将高校学生的违约率情况向全区高校进行通报。二是将学生的违约率情况按生源地通报给全区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县资助办于月末统计欠息情况,按照要求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填写逾期收缴月报表并逐级上报,同时将其纳入助学贷款档案归档。逾期收缴月报是关注、降低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的重要途径,反映某一时段欠息人数、金额等情况。逾期收缴月报模板见附件7,并可从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中导出。

第二十九条 当借款学生出现逾期时,高校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提醒和催促学生及时偿还逾期贷款。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加强与各市、县资助办的信息沟通,配合资助办对本校贷款逾期学生开展催收工作。

(二)积极与贷款逾期学生及其监护人联系,了解其工作、生活和收入情况,查明逾期的原因,督促其尽快还款。

(三)通过招聘网站、就业单位等渠道了解其就业情况、联系方式,要求有关方面协助催还贷款。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助学贷款信贷档案是对助学贷款业务中形成的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介质的原始资料和历史记录的总称。县资助办负责保管的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1、学生借款申请表;

2、借款合同;

3、借款学生身份证复印件;

4、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高校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在校生为学生证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当持授权委托书代签借款合同时);

7、借款凭证(提款申请书)等贷款发放过程中产生的有价值凭证;

8、贷款汇付汇总表等资金支付(包含贷款资金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开发银行的账户到学校账户)过程中产生的划款凭证。

第三十一条 高校负责保管的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1、贷款受理证明;

2、贷款资金到账明细表;

3、毕业确认表;

4、毕业学生列表。

第三十二条 高校和县资助办应在第二年5月份之前完成上一年度档案整理和归档工作,并确保各类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三条 县资助办应严格按照系统导出的档案目录(见附件8)进行档案整理,高校应按照附件9的档案目录进行档案整理。

第七章 工作考核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学生资助办生源地贷款贷后管理工作考核纳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绩效考评体系,根据考评等级对各县生源地贷款限额实行差别化管理。对于考评等级高的县,贷款限额不受限制;对于考评等级低的县,严格控制甚至暂缓开展生源地贷款业务。

第三十五条 高校生源地贷款贷后管理工作考核以贷款金额违约率为基础,根据违约率对各高校生源地贷款限额实行差别化管理。对于违约率低的高校,贷款限额不受限制;对于违约率高的高校,严格控制贷款限额增长;特别严重的高校,将暂缓在该高校开展生源地贷款业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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