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做好《义务教育证书》和《普通高中毕(结)业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江南区教育局       日期:2017-05-15 10:00
 

南教基教〔2017〕24号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市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各事业办、民办学校: 

  为加强我市初中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毕业班管理,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证书》和《普通高中毕(结)业证书》发放和验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学业证书的管理 

  (一)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分工。 

  1.根据自治区、南宁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和《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小学不统一核发毕业证书,小学毕业生凭《素质教育报告手册》办理升学手续;初中《义务教育证书》由市教育局统一样式,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负责按统一样式印制、核发;《普通高中毕(结)业证书》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核发并验审。 

  2.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负责对所管辖的初中学校毕业证书发放及验审工作,同时负责对所管辖的普通高中学校的《普通高中毕(结)业证书》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出具审验报告,局长和经办人签字认可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由市教育局验审。市教育局负责对直属初中学校及全市普通高中毕(结)业证书的发放及验审工作。 

  (二)证书核发要求。 

  1.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和各学校负责核发毕业(或结业)证的责任人务必把好毕业证验审关,杜绝弄虚作假。具有正式学籍且符合毕业条件的普通高中毕业学生发给毕业证书;具有正式学籍但达不到毕业条件的普通高中毕业年级学生发给结业证书。如发现徇私舞弊行为的,将直接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普通高中毕(结)业证书统一在南宁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中打印,证书号码为14位,由系统自动生成。 

  3.《义务教育证书》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审盖章,《普通高中毕(结)业证书》须经市教育局加盖钢印方能生效。 

  4.毕业证书存根应存入学校教学业务档案,作为今后学校 “普九”巩固以及督导评估的主要依据之一。 

  5.《义务教育证书》和《普通高中毕(结)业证书》证书发放过程中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二、证书领取、发放及验审安排 

  (一)证书领取要求和时间、地点。 

  领取毕(结)业证时,需上交一份加盖单位公章的《毕(结业)证书领取申请书  》并注明2017届毕(结)业人数。证书领取时间为2017512日(星期五)至2017516日(星期二),领取地点在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地址:南宁市金洲路22号市教育局7707室)。 

  (二)证书验审。 

  1.证书验审时间、地点及要求: 

  《普通高中毕(结)业证书》和《义务教育证书》验审具体时间详见附件,验审地点在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和学校审验时,由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安排1名责任人,2名工作人员全程负责办理验审手续;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每校派出2名工作人员办理验审手续。 

  2.证书验审报送要求: 

  各学校进行毕(结)业证书验审时,须同时报送由南宁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毕(结)业生花名册(一式两份),花名册上须加盖单位公章。 

  3.毕业证相片要求: 

  毕(结)业证主证贴两寸彩照,存根贴一寸彩照。相片必须是白色背景的正面免冠(可见双耳、双眉)彩照,着装要整齐端庄,不佩戴明显首饰项链,不化浓妆。 

  三、注意事项 

  为做好2017届高中毕业生毕业证打印发放的前期准备工作,我局已将2017届高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导入南宁市中小学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请各单位认真核对有关信息(核对方法详见附件2),核查学生的姓名、学籍号、学业考试号是否一一对应,确保准确无误。如信息有误,请务必于2017516日下午16:00前将更正的信息以电子版形式发送至我局基础教育科,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更正的信息需由县区、开发区教育局汇总后报我局。 

  联系人:田彬、覃荣幸  联系电话:2807230(传真) 

    

  附件:1.《普通高中毕(结)业证书》和《义务教育证书》验审时间安排表 

  2. 南宁市中小学学生信息管理系统2017届高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有关信息核对方法 

    附件下载.doc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