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第十一届二次会议第11.02.114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作者:       来源:江南区政府办       日期:2017-09-29

关于市政协第十一届二次会议第11.02.114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南宁市规划管理局:
    关于南宁市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征求市政协第十一届二次会议第11.02.114号提案的会办意见的函》(南规函〔2017〕867号),我城区会办意见如下:
    一、关于业主物权界定方面的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现有封闭小区内的道路一般都纳入了建筑面积公摊部分,属业主共有,要实现其内部道路公共化,必须尊重相关业主的权利诉求。因此我城区建议:
    (一)按《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业主自治的背景下,通过政府引导或业委会组织等方式,召开业主大会就小区道路、绿地、停车位、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部分如何开放进行讨论。
    (二)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建立健全利益补偿保障机制、制定合理补偿办法后对小区内公共道路、绿化停车位、物业服务用房实施征收决定。
    (三)司法部门就街区的道路、绿地、停车位、公摊面积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如何分配、如何补偿等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建议根据土地的使用的年限、剩余的年限以及地块估价的价值进行确定。
    二、关于物业服务行业引导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文件规定,省、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二级以下资质认定,取消审批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研究制定物业服务标准规范,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信息公开推动行业自律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述政策使得物业行业发展趋向更加市场化,为街区制中物业服务企业的升级转型提供了先期条件。因此,我城区建议:
    (一)住房保障部门尽快出台黑名单制度等信用管理体系,明确物业诚信管理、信用评定、奖惩制度等指导性方案,建立信用信息统一发布平台,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完善考评执行细则。
    (一)住房保障部门要督促物业企业开展行业自律自查,制定物业服务行为规范标准,明确街区制后政府管理区域和物业企业和管理责任边界、职责范畴等,确认社会界限等问题,促进物业服务质量的升级和转型。
    三、关于小区内道路使用及建设的建议
    (一)老旧小区按2016年2月6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出台前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划审批;新建小区在规划审批时,按2016年2月6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行规划审批。
    (二)老旧小区如开放小区道路,小区业主的权益、安全和维护成本应当考虑。
    (三)机关、单位大院可否先做出表率,实现其内部道路公共化。
    (四)机关、单位大院非上班时间段的停车位,可否考虑开发,减少路边停车,还路于车辆通行。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