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理指南
非行政许可事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理
一、行政依据:
1、财政部公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5号)
2、财政部公布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6号)
3、南宁市财政局印发的《南宁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财国资〔2009〕1号)
4、江南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办理对象
江南区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三、办理程序
(一)单位申报。江南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填写《江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市主管部门申报。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后,报江南区财政局对口科室审批。
(三)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对江南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申报处置已齐全的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以后下达批复。
四、申报所需资料:
(一)、申请国有资产报损、报废,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一份):
1、报损、报废申请文件;
2、《江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报损、报废价值清单;
5、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6、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7、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报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一份):
1、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2、《江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5、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6、其他相关材料。
(三)、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一份):
1、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
2、《江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出售、出让、转让方案,也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5、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6、其他相关材料。
五、办理时限:单位申报资产处置手续齐全10个工作日办结。
六、收费标准:
无需收费。
七、审批权限:
江南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车辆、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以及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江南区财政局审批。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核销报批时应先取得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八、办理地点:
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财政局1017办公室。
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10楼)审核申请材料-预审合格报领导审批,资产处置收入缴库收款收据由国库股开具。
联系电话: 0771-4883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