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
设定依据 |
1、2006年9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86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结果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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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江南区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以及矿山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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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 2、安全评价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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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作业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安监局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管理机关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予以受理。 |
办理时限 |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窗口权限 |
审核申报材料,发放备案证明 |
联系电话、办理地点 |
4887845 南宁市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行政中心8楼801 |
办理时间 |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周末、节假日除外) 夏季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节假日除外)冬季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