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
设定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
申请条件 |
江南区辖区内达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标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凡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都应按照“一源一档”(一个单位有多个重大危险源的,分别填写)的要求,递交备案申请 |
申报材料 |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报表及WORD文档;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3份;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地点、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及自动监控措施(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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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企业把申请资料递交到政务服务大楼区安监局窗口,窗口人员对资料初审后,资料齐全的,出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受理通知书》;资料不齐的,出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不受理通知书》。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出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通知书》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不予备案(核销)通知书》 |
办理时限 |
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窗口权限 |
审核申报材料,发放备案证明。 |
联系电话、办理地点 |
4887846 南宁市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行政中心8楼801 |
办理时间 |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周末、节假日除外) 夏季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节假日除外)冬季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