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
设定依据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5 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
申请条件 |
1、有营业执照(新设立的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负责人和经过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培训,并经地级市安监部门考核合格; 4、实行专店或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不小于0.6米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5、零售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10米范围内无使用明火的设施,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党政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大型商场、文物古迹、博物馆等人员聚集场所、重要公共建(构)筑物以及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的距离不得小于100米; 6、南宁绕城高速公路三岸、二塘、西津、石埠北、石埠南、沙井、高岭、玉洞、良庆南、蒲庙等出入口组成的环道(以下简称高速环道)以内,竹溪大道、白沙大道、南站大道、沙井大道、清川大道、秀厢大道、厢竹大道组成的环道(含环道道路、以下简称快速环道)以外区域及江南大道为限制经营烟花爆竹区,快速环道以内其他区域为禁止经营烟花爆竹区。禁止经营烟花爆竹区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限制经营烟花爆竹区内可设置临时销售点。 7、零售场所烟花爆竹限制存放量:专店不得超过2立方米外包装总体积,且存药量不得超过50千克;专柜不得超过1立方米外包装总体积,且存药量不得超过25千克; 8、零售场所内严禁烟火,不得同时销售和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9、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不少于2只4kg装的灭火器),并张贴“严禁烟火”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0、依照有关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 11、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签订配送协议。 |
申报材料 |
申请书或申请表; 1、从业人员(两人以上)《身份证》(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从业人员(两人以上)《烟花爆竹安全培训合格证》(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依法缴纳风险抵押金(出示票据原件,交复印件); 依法缴纳公共责任险证明材料;(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营业场所产权或租赁证明(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预先核准通知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配送证明(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 |
办理程序 |
1、办证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管理机关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安监局组织对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审查。 3、现场审查通过后,申请人与本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签订供货和配送协议,并依法办理经营摊点公共责任保险。如果申请人的负责人和销售人员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培训合格证》,先到具有三级以上相应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如:南宁市人民路北二里南宁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 电话3168329)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4、申请人与安监局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并按照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5、符合条件的,给予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办证窗口,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窗口权限 |
江南辖区快速环道外拟从事烟花爆竹零售者。
|
办理时间 |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周末、节假日除外) 夏季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节假日除外)冬季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