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终止审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民办类(中学、小学、幼儿园)学校终止审批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
申请对象 |
经城区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 |
申请条件 |
(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即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按规定进行了财务清算。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对学校的财产按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了清偿和处置。 |
办理材料 |
1.办学终止申请书。 2.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讨论学校依章程终止办学的会议纪要或决议;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文件。 4.财务清算报告(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5.在校学生安置情况报告。 6.对学校的财产进行了清偿和处置的情况报告。 7.办学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以上申请材料除特别要求外均应提交一式2份,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提交原件核验,并应逐页标注“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后加盖单位公章,无公章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后加盖指印。各申请表须用黑色钢笔或水性笔按规范填写。 |
办理地点 |
南宁市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大厅25号教育局窗口(壮锦大道19号)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4:00—17:00 |
联系电话 |
0771-4887965 |
办理流程 |
1.申请。申办人向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大厅25号教育局窗口提交办学申请和申办材料。 2.受理。受理窗口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补齐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的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凭证。 3.初审。教育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在1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转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4.审批。专家评审委员会评议通过的,教育局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终止的决定。 6.办结:经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批文。 7.举办者取得批文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