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
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 |
申请对象 |
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 |
申请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捐赠者以资产、资金、知识产权等方式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研究同意。 |
办理材料 |
1.申请报告。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捐赠者基本情况。 4.捐赠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捐赠公证文书,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讨论关于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会议纪要、决议和签名。 以上申请材料除特别要求外均应提交一式2份,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提交原件核验,并应逐页标注“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后加盖单位公章,无公章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后加盖指印。各申请表须用黑色钢笔或水性笔按规范填写。 |
办理地点 |
南宁市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大厅25号教育局窗口(壮锦大道19号)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4:00—17:00 |
联系电话 |
0771-4887965 |
办理流程 |
1.申请。申办人向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大厅25号教育局窗口提交办学申请和申办材料。 2.受理。受理窗口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补齐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的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凭证。 3.初审。教育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转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4.审批。教育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5.办结:经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批文。 6.举办者取得批文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名称核准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