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民办(中学、小学、幼儿园)学校设立审批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
申请对象 |
1.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人。 2.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 |
申请条件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一款,申报设置的民办学校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应符合广西高等学校设置规划。 |
办理材料 |
1.办学申请书。 2.筹设批准书(直接设立的不需提供)。 3.筹设情况报告(直接设立的不需提供)。 4.城区民政局批复的核准名称文件。 5.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 (1)单位办学的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企业办学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个人办学的提供举办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 (3)联合办学的,提供联合办学协议和联合办学主体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4)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办学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同意其出资参与办学的相关证明文件; (5)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提交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同意其参与办学的相关证明文件。 (6)有其他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附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 6.资产来源、注册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需载明产权。 7.学校章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8.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9.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1)产权证明:自有校舍的提交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校舍的提交租赁协议书,租期不得少于3年。 (2)安全证明:现有建筑物平面图连同建筑主管部门和消防主管部门审验证明复印件, (3)卫生证明:有食堂的学校(含教育机构)须提供卫生合格许可证复印件。 (4)仪器、器材、设备等证明材料,属于租借的须另提交租借协议书,并载明产权; 10.拟任校长、教师、主要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名称及任职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聘任外籍教师须提交教育厅有关处室批准的准入及资格认可证明文件; 11.行政、教学、学籍、财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以及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12.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以上申请材料除特别要求外均应提交一式2份,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提交原件核验,并应逐页标注“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后加盖单位公章,无公章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后加盖指印。各申请表须用黑色钢笔或水性笔按规范填写。 |
办理地点 |
南宁市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教育窗口(壮锦大道19号)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30—17:00 |
联系电话 |
0771-4887965 |
办理流程 |
1.申请。申办人向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教育窗口提交办学申请和申办材料。 2.受理。受理窗口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补齐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的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凭证。 3.初审。教育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转现场踏勘。 4.现场踏勘。教育局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现场踏勘,出具现场踏勘报告,需整改的事项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5.审批。现场踏勘符合要求的(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需要整改的事项,须在整改结束并重新验收合格后才能提交会审,整改时间不计入办件时间内)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正式设立的决定。 6.办结:经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批文和办学许可证。 7.举办者取得批文和办学许可证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江南区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到江南区质监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到江南区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江南区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