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变更审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民办(中学、小学、幼儿园)学校合并、分立、变更审批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时,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申请对象 |
1.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人。 2.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 |
申请条件 |
(一)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其教育发展规划,筹设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符合广西高等学校设置规划。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按规定进行了财务清算。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经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 (四)经审批机关组织人员实地查看及开会评议,提出肯定性审查意见。 (五)变更后的学校具备设立民办学校的条件 (六)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变更的需经自治区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人事厅等部门审核同意。 |
办理材料 |
一、民办学校合并、分立。 1.学校合并、分立申请书。2.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讨论学校合并、分立的会议纪要或决议。3.财务清算报告(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4.学校合并、分立后资产处置意见书或协议书。5.有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附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6.学校设立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民办学校变更。 (一)、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 1.变更申请书(变更举办者由举办者本人提出)。2.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讨论关于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的会议纪要或决议。3.财务清算报告(变更举办者须提供,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4.原任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同意变更的说明。5.变更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6.修改后的章程。7.办学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二)、变更学校名称 1.变更申请书。2.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讨论关于变更校名的会议纪要或决议。3.市民政局批复的核准名称文件。4.修改后的学校章程。5. 办学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三)、变更层次、类别 1.变更申请书。2.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讨论关于变更层次、类别的会议纪要或决议。3.修改后的章程。4.资产来源、注册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需载明产权。5.与拟变更层次/类别相适应的办学场所有效证明文件。6.与拟变更层次/类别相适应的教师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7.与拟变更层次/类别相适应的设备、仪器、器材清单。8.与拟变更层次/类别相适应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样本。9. 办学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四)、变更办学地址 1.变更申请书。2.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讨论关于变更办学地址的会议纪要或决议。4.修改后的章程。5.变更后办学场所的有效证明文件(参照申请设立的学校资产证明文件要求提供)。6.学校变更地址后,资产处置意见书或协议书。7. 办学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以上申请材料除特别要求外均应提交一式2份,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提交原件核验,并应逐页标注“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后加盖单位公章,无公章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后加盖指印。各申请表须用黑色钢笔或水性笔按规范填写。 |
办理地点 |
南宁市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大厅25号教育局窗口(壮锦大道19号)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4:00—17:00 |
联系电话 |
0771-4887965 |
办理流程 |
申办机构准备相关材料、提出申请→教育局窗口受理审查有关材料(1个工作日)→ 窗口责任人将材料移交局相关股室初审(2 个工作日)→ 教育局审核批准(5 个工作日)→ 相关责任人审批结果告知事项相对人(2 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