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3月25日予以修改)、《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本城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申请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查、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各类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六、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一式2份:
(一)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附件1);
(二)说明书(说明申请理由、工作方式和休息休假安排以及企业性质、职工人数、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等基本情况);
(三)盖有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地驻邕机构需提供法人授权书)(验原件);
(四)企业工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的决议;涉及劳务派遣人员的应得到劳务派遣单位的同意并提交其意见)。
(五)企业近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收款收据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4887972
投诉电话: 0771-4828200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表示范文本
3.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