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增加5%或10%待遇审核 |
设定依据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管理办法》(桂劳社发〔2007〕99号)文件规定:从2007年5月15日起,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人员实行计划生育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婚后终身无孩的,退休时按其基本养老金5%的比列计发月增加待遇,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退休时,按其基本养老金10%的比例计发月增加待遇,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解决。 |
申请条件 |
(一)条件: 1.实行计划生育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婚后终身无孩的; 2.1982年11月25日以后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标准: 1.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事业单位职工按下列标准执行: (1)实行计划生育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婚后终身无孩的,退休时,按其基本养老金5%比列计发月增加待遇。 (2)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退休时,按其基本养老金10%的比列计发月增加待遇。 2.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下列标准审批其退休金,但退休金不得超过其本人原工资总额: (1)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婚后终身无孩的职工,退休时,提高退休金计发比列的5%; (2)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退休时,提高退休金计发比列的10%。 (三)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的标准在退休时一次核定。 |
办理材料 |
(一)由退休人员退休时所在单位(社区)负责如实填写《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申报表》(附件1)一式五份及《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个体(自由职业)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申报表》(附件2)一式两份。 (二)夫妻双方有效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证、小孩出生证、结婚证、退休证、退休金核定表原件和复印件两份,审原件后留复印件。 (三)属离婚或离婚后再婚者,需提交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及离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两份,审原件后留复印件。 |
办理地点 |
江南区政务服务大厅江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4号窗口 |
办理时间 |
上午9:00-12:00 下午 13:00-16:30 |
联系电话 |
0771-4887972 |
办理流程 |
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审批程序每年按年度申报审批,即每年1月至12月收集材料,12月中旬经城区人社和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市社保局。由市社保局、市计生局、市财政局三家联合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年发放。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由市社保局直接划拨到其养老金银行卡上,未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由计生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其所在单位(社区),由所在单位(社区)负责发放。 具体流程详见流程图(附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