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集体合同备案 |
设定依据 |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根据2013年9月6日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 集体合同备案,由设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申请条件 |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集体协商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不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
办理材料 |
(一)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的集体劳动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文本3份; (二)用人单位基本情况1份;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四)基层工会社团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复印件1份;未建立工会社团的,提供职工方首席代表推选产生过程的证明材料1份; (五)双方首席代表身份复印件各1份、职工方首席代表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1份;企业首席代表不是法定代表和职工方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成立工会的企业)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签署的授权委托书1份; (六)双方协商代表名单1份; (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1份。 |
办理地点 |
江南区政务服务大厅江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4号窗口 |
办理时间 |
上午9:00-12:00 下午 13:00-16:30 |
联系电话 |
0771-4887972 |
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下载 |
附件下载:集体合同备案操作规范.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