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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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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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由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投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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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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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项目申请报告(提供原件) 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性质、投资方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内容、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项目建设地点。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行政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如提供复印件,应加盖招标人公章)。 3.申请符合许可事项条件的说明材料(如提供复印件,应加盖招标人公章)。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5.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2份,原件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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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南宁市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30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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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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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771-4887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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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窗口受理-初审-局领导审核-办文-窗口出件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次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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