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
备注 | |
事项名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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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7号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条“实行审批或者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者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备案后正式开工建设前,向备案机关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者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关于印发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南发改环资[2012]11号)第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包括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在提交项目备案材料后,向备案机关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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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3.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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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一)需要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表)的项目 1.办理的请示文(公文)一式两份; 2.节能评估报告书(表)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3.节能评估报告书(表)的评审意见:由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 (二)、需要填写节能登记表的项目 1.节能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项目业主公章),节能登记表可由项目业主自行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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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南宁市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30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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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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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771-4887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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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窗口受理-初审-局领导审核-办文-窗口出件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次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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