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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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指南

    备注

    事项名称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一项:“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申请条件

    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南宁市2014年本)的通知》(南府发〔2015〕1号)第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第二、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核准机关包括南宁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其中,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发展和改革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属于基本建设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属于更新改造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准。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4.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5.地区布局合理;

    6.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7.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8.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9.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10.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办理材料

    1.申请办理的请示文(公文)

    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业主、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2.项目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项目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3. 项目招投标方式核准材料(招标基本情况表、工商部门出具的电脑查询单、公司章程、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5.前置要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但请提交土地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6.其他需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支持性文件,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2份,原件备查。

     

    办理地址

    南宁市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30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联系电话

    0771-4887980

     

    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初审-局领导审核-办文-窗口出件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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