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审批 |
设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申请条件 |
在江南辖区内,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
办理材料 |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原获《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包括:在2015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新旧许可规定过渡期,已受理并符合原规定许可条件的>并在有效期内,申请换证或者延续的,只需填报《<食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桂食药监办〔2015〕7号)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办理地址 |
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食药局28、29号窗口 |
办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
联系电话 |
0771-4885851、4885852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网上提交材料→服务窗口受理→具体承办人→领导审批→制作决定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
申请表(延续).doc 延续申请表填写范本.doc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行政许可操作规范.doc 一次性告知书(延续).doc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工作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