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审批办事指南
  • 办事指南
  • 事项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审批

    设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申请条件

    江南辖区内,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办理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原获《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包括:在2015年10月1日11月30日新旧许可规定过渡期,已受理并符合原规定许可条件的>并在有效期内,申请换证或者延续的,只需填报《<食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桂食药监办〔2015〕7号)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办理地址

    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食药局28、29号窗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联系电话

    0771-4885851、4885852

    办理流程

    申请人网上提交材料→服务窗口受理→具体承办人→领导审批→制作决定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申请表(延续).doc     延续申请表填写范本.doc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行政许可操作规范.doc       一次性告知书(延续).doc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工作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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