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审批
格式 |
备注 | |
事项名称 |
申请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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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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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取得我局核发的污染物排污证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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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申请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报告;2、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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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壮锦大道19号政务中心21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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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星期五9:-12:;1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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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48879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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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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