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申请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审批
  •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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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审批

    格式

    备注

    事项名称

    申请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审批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申请条件

    取得我局核发的污染物排污证的企业

     

    办理材料

    1、申请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报告;2、申请表

     

    办理地址

    壮锦大道19号政务中心21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星期五9:-12:;14:-17:

     

    联系电话

    4887983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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