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操作规范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实施权限:按照自治区环保厅授权市级环保局审批项目和《南宁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本)规定权限,由江南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则由其审批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实施主体:江南区环境保护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实施对象:江南区按“三同时”要求完成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实施范围:江南区环境保护局审批的建设项目。
六、申请材料
(一)工业类项目: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及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各一式3份;可公开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全本(文本标注为可公开版,电子版为PDF格式,建议在10M以内),同时附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一式一份,含电子文档光盘),提供建设单位和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出具同意我局向社会公开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全本书面意见。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及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各一式3份;可公开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全本(文本标注为可公开版,电子版为PDF格式,建议在10M以内),同时附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一式一份,含电子文档光盘),提供建设单位和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出具同意我局向社会公开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全本书面意见。
3、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污染物监测报告各一式3份及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二)生态类项目: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及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各一式3份;可公开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全本(文本标注为可公开版,电子版为PDF格式,建议在10M以内),同时附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一式一份,含电子文档光盘),提供建设单位和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出具同意我局向社会公开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全本书面意见。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及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各一式3份;可公开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全本(文本标注为可公开版,电子版为PDF格式,建议在10M以内),同时附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一式一份,含电子文档光盘),提供建设单位和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出具同意我局向社会公开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全本书面意见。
3、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一式3份及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三)房地产开发类项目:
1、验收申请报告1份;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一式3份 ;
3、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
4、项目雨、污水排水图(或称:水施图、给排水平面图)1份 ;
5、南宁市环境监察支队出具的建筑噪声复核意见书1份;
6、环保批复如提出项目须将有关情况公示、告知购房者要求的,需提交完成该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1份;
7、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需提供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情况说明;如设施已经投入运行,需提供监测机构出具的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报告1份。
注:以上第5项在南宁市环境监察支队办理,附以下资料:
①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②全套施工日志、混凝土送货单(原件,办结后退还)以备查阅。如有当月连续停工超过15天的情况,必须另附有关证明材料(建委出具的有关停工证明文件或者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三方盖章确认的停工说明);
③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登记证(复印件)1份;
④已缴纳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的一般缴款书收据(第4联复印件)1份;
⑤填写好《建筑施工工期、噪声费用复核表》1份。
(四)餐饮、娱乐、服务类项目
1、验收申请报告1份;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一式3份 ;
3、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
4、娱乐类项目还需提交场界噪声、振动值监测报告1份。
注:以上环保竣工验收监测及环保竣工验收调查均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
七、办理时间:星期一--星期五9:00-12:00 14:00-17:00
八、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公示、听证所需时间除外)。
九、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十、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一、咨询、投诉电话
(一)江南区咨询电话:0771-4887983
(二)江南区投诉电话:0771-4887982
十二、联系电话和地址
电话:0771-4887983
南宁市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流程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 |
不属于本局 职权范围的 |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材料当场审查做出处理 |
公示7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办公室制作决定文件 (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 |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 |
局办公室核稿(限1个工作日) |
局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2个工作日) |
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查 (共限7个工作日)
|
承办人根据现场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限5个工作日) |
局领导审核 (限2个工作日) |
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核查、验收(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 |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报告
××公司(单位)
关于××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报告
南宁市江南区环境保护局:
我公司(单位)××项目已于××年××月××日建成投产,配套环保设施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现《××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已由××监测单位编制完成,现报请贵局予以验收。
联系人:××
电 话:××
××公司(单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