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
  • 办事指南
  • 事项名称

    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

    设定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第10号公布)第三十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年度核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如实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以及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出版物发行单位、个人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不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法定条件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

    申请条件

    (一)准予年度核验。
    对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发行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按规定向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企业,准予核验。对通过核验的,我局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4.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5.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县(区、开发区)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及我局审批。缓验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同时报广西新闻出版广电局发行处备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
    2.不具备《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发行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核验材料,下发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申报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办理材料

    1.《年度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见附件1,发行单位填报)。
    2.发行单位的年度总结(包括自查报告)。
    3.《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仅外资企业须提供)。
    5.发行单位基本信息回执。(登录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www.ppsc.gov.cn)点击“发行单位基本信息填报入口”,进入填报界面填写相关单位信息后,点击“打印回执”。)

    办理地址

    江南区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文体局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联系电话

    0771-4887978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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