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的初审 |
设定依据 |
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
申请条件 |
1.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建设项目、作业或公益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
办理材料 |
根据《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九条规定,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办理地址 |
江南区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文体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
联系电话 |
0771-4887978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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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关于设立××电视台的请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我市是×××××(地方基本情况,含地方政治、经济、民族、文化等方面主要内容、优势)。
一直以来,×××××(介绍当地广播电视现状),为了×××××××(设立电视台及开办频道的理由、保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拟设立××电视台,开办××、×××两个频道。
专此请示,如无不妥,请审查上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附件:1.可行性报告
2.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附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3.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批准文件
4.筹备计划
××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