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的初审
  • 办事指南
  • 事项名称

    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的初审

    设定依据

        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二条第二款:建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和节目套数等事项制作、播放节目。
        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2004年8月18日总局令第37号公布,自2004年9月20日起施行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申请条件

    1.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建设项目、作业或公益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2.必须进行该工程的必要性论证,确保无其他可替代工程方案。必须进行文物保护单位风险危害评估,确保文物安全;
    3.必须进行该工程的可行性论证,编制完善的文物保护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
    4.涉及地下文物遗存的,必须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办理材料

    根据《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九条规定,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2.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3. 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4. 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5. 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并按原设立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办理地址

    江南区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文体局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联系电话

    0771-4887978

    办理流程

     

     

     

    附件2

     

    关于设立××电视台的请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我市是×××××(地方基本情况,含地方政治、经济、民族、文化等方面主要内容、优势)。

    一直以来,×××××(介绍当地广播电视现状),为了×××××××(设立电视台及开办频道的理由、保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拟设立××电视台,开办××、×××两个频道。

    专此请示,如无不妥,请审查上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附件:1.可行性报告

        2.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附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3.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批准文件

        4.筹备计划

     

     

     

     

                                      ××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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